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55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将自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9.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均为1000元。
10.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1.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报》、2010年12月29日《上海证券报》和2010年12月31日《证券时报》上的《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专线电话(020-38797023、010-66574378、021-50476668)咨询购买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10023)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6.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东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长城证券、国都证券、华安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中原证券、财通证券、万联证券、财富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东海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华宝证券、民族证券、信达证券、中山证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11年1月4日到2011年1月26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3% |
100万≤M<500万 | 1% |
500万≤M | 1000元/笔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3%,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3%)=98,716.6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716.68=1,283.32元
认购份额 =(98,716.68+50.00)/1.00 = 98,766.68份
4.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5.各代销网点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50000元,不设金额级差。
7.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8.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
(下转B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