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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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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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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42版:信息披露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及电话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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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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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辽通化工”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获配10营口港
    CP02(1081440)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
    赎回广发聚丰股票型基金份额的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关于融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1倾心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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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31 股票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0-03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63号文核准,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981,616股,配股价格9.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35,655,535.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1,104,353.0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0]1018号)验资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豫光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两份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0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广华、宋剑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