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1版)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选定规范、恪宁诚信、审慎勤勉、忠实负责;
(2)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3)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4)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日期:1987年4月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电话:(010)65556888,65556812
联系人:雷云、方韡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张向东先生,中信银行托管部总经理。1967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信银行总行资金部、汇兑部、会计部和清算中心,全面负责全行本、外币的清算工作。曾任中信银行总行清算中心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招商优质成长、建信恒久价值、银河银信添利和国联安信心增益4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托管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高海鸥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李伟群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08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8782437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1月30日《关于同意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739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方式、时间和对象
1、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募集。(具体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地点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下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少于2亿元(不包括利息),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认购。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0.7%。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100万以下 | 0.7% |
100万(含)-300万 | 0.4% |
300万(含)-500万 | 0.2% |
500万(含)以上 |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3.32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0+0.7%)=9930.49元
认购费用= 10000-9930.49 = 69.51
认购份额 = (9930.49+13.32)/ 1 = 994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本金可得到9943.81份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本基金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正式受理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计入基金财产。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的资金存入相应的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00万以下 | 0.8% |
100万(含)-300万 | 0.5% |
300万(含)-500万 | 0.3% |
500万(含)以上 |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
4、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年以下 | 0.1% |
1年(含1年)-2年 | 0.05% |
2年以上(含2年) | 0% |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