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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0-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0-039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0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2名,公司董事王学明先生委托公司董事谢景富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何黎明先生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朱军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决定聘任向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韩铁林先生不再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简历附后)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帐款坏帐损失的议案》

      登发装饰城有限公司欠公司唐家口分公司274万元租赁费,由于该笔应收款项已确认不能收回,公司决定予以核销。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拥有部分土地的议案》

      公司决定继续承租中储总公司所有原沈阳物流中心、铁西一库、虎石台三库、大连仓库、郑州物流中心和郑州南阳寨仓库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为¥3.6元/年/平方米,每年租金合计为¥5,507,001.54元,每季度交纳一次;有效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三年后双方以不高于同类地块市场租赁价格标准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再行确定租金标准。(具体内容详见《中储股份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人,反对票0,弃权票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办理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业务,期限至2011年12月13日止,并同意在总额度内对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授信额度进行分配。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29日

      附:向宏先生简历

      向宏先生:汉族,1963年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物资部办公厅、内贸部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内贸部华印中心副主任、中国诚通控股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监、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总经理、本公司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0-04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0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2名,公司董事王学明先生委托公司董事谢景富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何黎明先生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朱军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拥有部分土地的议案》,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该项关联交易单独公告如下:

      一、概要

      2007年10月16日,公司完成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定向发行A股股票,中储总公司以非现金方式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其中,其所属沈阳物流中心、铁西一库、虎石台三库、大连仓库、郑州物流中心和郑州南阳寨仓库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作为其认缴出资的一部分。同时公司与中储总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由公司承租中储总公司所有原沈阳物流中心、铁西一库、虎石台三库、大连仓库、郑州物流中心和郑州南阳寨仓库土地使用权,头三年公司承租上述土地的租金标准为¥3.6元/年/平方米,每季度交纳一次;三年后双方以不高于同类地块市场租赁价格标准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再行确定租金标准。租赁起始日为2007年10月16日。中储总公司还承诺,在置入仓储物流企业权益后前两年,免除公司应支付的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租金,第三年根据本次置入土地的开发情况,予以酌情减免。目前中储总公司已按承诺,免除公司2007年10月16日至2009年10月15日上述土地租金。

      为保证公司所有6家仓储分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决定继续租赁中储总公司所拥有上述土地。本次与中储总公司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签署地点为中国北京,协议生效日期为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通过日。

      本次交易的合作双方为公司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协议所约定交易属关联交易,为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关联董事韩铁林先生、周晓红女士在此次董事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协议双方介绍

      甲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1、公司概况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是中国诚通集团的成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公司前身为国家计委储运局,成立于1962年,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2、注册登记情况

      名称: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

      注册资本:57148万元

      经营范围:组织物资和商品的储存、加工、运输(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货运代理;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和咨询业务);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原料、矿产品、焦炭、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天然橡胶、木材、水泥、燃料(不含石油及制品)、汽车(含小轿车)的销售;起重运输设备制造;货场、房屋出租;自营和代理本企业负销商品范围内的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批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外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兼营:投资企业产品的销售;为货主代运、代储、代购、代展、代销物资;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以上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3、该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2009年所有者权益(合并):572620.33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并):339196.37万元

      2009年实现净利润(合并):22813.72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合并):11011.30万元

      乙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协议标的

      甲方所有原沈阳中储物流中心土地面积368,753.05㎡(宗地使用证号:沈南国用(2004)字第76号、沈南国用(2002)字第0015号、东陵国用(2000)字第00672号、东陵国用(2001)字第00673号)、沈阳虎石台三库土地面积146,395㎡(宗地使用证号:新城子国用(2001)字第221号、新城子国用(2000)字第0330号)、沈阳铁西一库土地面积60,006㎡(宗地使用证号:铁西国用(2005)字第50号)、大连仓库土地面积412,329.5㎡(宗地使用证号:甘国用(2002)字第04024号)、郑州物流中心土地面积329,382.8㎡(宗地使用证号:郑国用(2005)第0761号)、郑州南阳寨仓库土地面积212,856.3㎡(宗地使用证号:郑国用(2004)第0694号)土地使用权,甲方同意将上述合计1,529,722.65㎡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上述土地的租金标准为¥3.6元/年/平方米,每年租金合计为¥5,507,001.54元(大写:伍佰伍拾万柒千零壹元伍角肆分),每季度交纳一次。

      五、有效期限: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三年后双方以不高于同类地块市场租赁价格标准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再行确定租金标准。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协议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协议标的未设定质押、抵押或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所享有的他项权利。

      2、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土地上进行物流设施的改造和物流技术开发,除按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土地租赁费外,不索取其他利益。

      3、乙方保证按协议约定期限足额交纳租金。

      七、其他

      1、依据土地开发情况,甲方免除乙方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述土地租金。

      2、本协议如果在协议期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执行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八、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土地租赁价格标准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独立董事何黎明、王璐、陈建宏、朱军先生同意本次交易,并出具《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29日

      独立董事意见书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租赁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拥有部分土地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阅读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进行了询问。

      鉴于本次租赁的出租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合约所约定交易属关联交易。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同意公司租用中储总公司所拥有部分土地共计1,529,722.65㎡,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507,001.54元,每季度缴纳一次,有效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三年后双方以不高于同类地块市场租赁价格标准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再行确定租金标准。

      本人认为本次土地租赁价格标准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司董事会对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何黎明、王璐、陈建宏、朱军

      2010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0-041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初字11723号],就本公司与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萱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起诉情况

      2010年5月,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公司诉嘉萱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有关诉讼情况,本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0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赔偿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

      3、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

      4、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因嘉萱华公司未按《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长期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嘉萱华公司应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如下判决:

      判决如下:

      1、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储股份垫付款人民币62,741,838.51元;

      2、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代理费人民币1,553,174.52元;

      3、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7,155,839.34元,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18,125,839.34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计算;其中9,180,755.74元,自2009年6月12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76,698,361.75元,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59,448,361.75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计算;其中46,652,167.85元,自2009年7月11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中储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嘉萱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