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码:2010-00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7 号文批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股 1,76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7,6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2,110,856.5元,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信会验字[2010]0081号《验资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395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连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上述五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五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10 年 12月13日,专户余额总计602,110,856.5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 | 账号 | 存款总金额 | 其中: 定期存单金额 | 定期存单 存放期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1102027629000091319 | 84,140,000 | 29,850,000 | 2010.12.16~2011.12.1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10-527701040013788 | 150,000,000 | 109,610,000 | 2010.12.15~2011.12.1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22138208093001 | 165,860,000 | 110,000,000 | 2010.12.15~2011.12.1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32201986245051501186 | 100,000,000 | 50,000,000 | 2010.12.15~2011.12.1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89110155200000495 | 102,110,856.5 | 46,790,856.5 | 2010.12.15~2011.12.15 |
上述专户均用于公司数字电视终端设备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与工程研究实验室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电子设备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综合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的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吴涛、刘哲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次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日为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