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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须设信息隔离墙 剑指业务间利益冲突
    2010-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下称《指引》),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控制敏感信息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不当流动和使用。券商投行与研究业务、自营与资管业务、券商与其直投子公司间均被要求建立信息隔离墙。

      隔离墙制度所关注的“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行业实际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具体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了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敏感信息范畴,二是建立了与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与使用有关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三是规定各业务部门在不违反该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合作。

      按照《指引》要求,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是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该单高度保密,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同时可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发布范围,并根据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进行限制。《指引》还对两个名单的入单时点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广受关注的券商“直投+保荐”问题上,《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间建立信息隔离墙,前者不应向后者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券商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将直投业务纳入投行业务限制名单的管控范围,对因投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应限制与其有关的直投业务,避免出现突击入股等违规情况。

      《指引》要求投行部门与研究部门建立隔离墙,要求券商应对研报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所列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严格禁止有关人员接触研报或对其施加影响、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研报的独立性、因投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应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研报等规定。

      在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建立隔离墙方面,《指引》还明确,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当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权益类证券持有量达到发行量一定比例时,应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协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见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