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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0-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通知基金投资者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规定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9)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依据相关条件选择投资顾问,境外运作平台,经纪人,交易对手,会计师,税务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选择自身或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为经纪人、存款银行或其他交易对手;

      14)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委托投资顾问协助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16) 使用境外运作平台进行投资,交易,清算,会计及注册登记等各项基金运作;以及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经理人通过境外运作平台发出的投资交易,交割划款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

      17) 协助基金托管人在相关的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托管业务的需要为基金申办相关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

      1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除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并通知基金投资者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 确保管理人使用的境外运作平台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