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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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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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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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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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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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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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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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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联系人:邓力伟
电话:021-58881690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SILAS SIU SHUN YANG)
联系电话: +86 21 6123 8888
传真电话: +86 21 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宇
联系人: 郁豪伟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通知基金投资者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规定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9)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依据相关条件选择投资顾问,境外运作平台,经纪人,交易对手,会计师,税务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选择自身或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为经纪人、存款银行或其他交易对手;
14)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委托投资顾问协助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16) 使用境外运作平台进行投资,交易,清算,会计及注册登记等各项基金运作;以及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经理人通过境外运作平台发出的投资交易,交割划款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
17) 协助基金托管人在相关的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托管业务的需要为基金申办相关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
1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除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并通知基金投资者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 确保管理人使用的境外运作平台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1)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2)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3)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14)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5)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6)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7)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8)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9)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20) 根据管理职责,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时,与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2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除因使用投资顾问,境外运作平台,经纪人,交易对手及存款银行的服务及运作平台外,不得向与基金投资、运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2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3) 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25)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有关QDII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8)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2) 负责为基金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3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4) 依法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7) 境外投资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托管费;
3) 有权选择境外托管人及委托境外托管人托管基金境外资产;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在基金管理人要求时为基金申办与开立账户相关的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按基金管理人要求,执行基金管理人通过境外运作平台或其他可验证方式发出的投资交割及划款指令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办理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托管职责,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时,与基金管理人共同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1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3)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其中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汇兑、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的时间不少于20年;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应就其托管业务维持并不时更新其不时认定达到合理商业标准的业务持续和灾难恢复程序。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设备或软件故障(除非这种故障主要是由于基金托管人在设备或软件维护上的疏忽造成)、任何外部资金划拨系统在规则或操作方面的失败或后果、外部通讯设备无法获得或中断、或者在基金托管人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外汇)引致基金管理人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27)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披露。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披露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披露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披露。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章第(一)条1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一)条1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备案完成之日起生效(如适用)。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5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拟投资的新兴市场主要根据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中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度、南非、俄罗斯、墨西哥、以色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智利、土耳其、泰国、波兰、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埃及、捷克、菲律宾、摩洛哥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平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如果投资衍生金融工具,需要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补充协议。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3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用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应收资产,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9.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10.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市场惯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基金托管人可以代表基金及其实益所有人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4.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6.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人士。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其他期限。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应付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
3.估值方法
(A)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任何市场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以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股的股票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B)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从公开信息中取得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C)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D)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WM公司公布的其它币种与美元之间收盘价的中间价)套算,如果上述套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套算,或以中国证监会最新的规则处理。
(G)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H)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A-G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A-G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及份额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客观原因,在估值截止时点前(估值截止时点由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协商签署的《营运备忘录》中明确设定)无法在T日基金估值中确认的T日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或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51fund.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51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