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和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日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