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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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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0-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基金经2010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46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3.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4.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26.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场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唐步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陈亮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5,8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6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12,0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19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Gianluca Trombi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国际业务部主管,意大利籍。曾任摩根士丹利(米兰)投资银行部总监、意大利金融机构小组主管;摩根士丹利(伦敦/米兰)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瑞士联合银行(苏黎世)金融机构小组副总裁;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业务·米兰)公司/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米兰)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务拓展主管,意大利籍。曾任意大利中央银行(罗马)国际研究处、国际金融机构部经济师;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北京)财务专员;意大利中央银行(布鲁塞尔)本地代表办事处经济师;意大利中央银行(维罗纳)银行和金融系统监管署分析师。

      陈金占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籍。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执行,英国籍,硕士学历。历任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级分析员、国际证券咨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咨询师、新加坡联合银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教授。

      肖微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中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籍,工学博士。历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华夏证券发行部市场营销处处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玫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加拿大籍,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掌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成都市政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公司财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4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马文胜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技术部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徐红光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1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证券部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业务部总监助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销售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总监。2010年4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自2005年8月起,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苟开红女士,中国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企业管理专业博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财经部高级业务经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华泰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2009年7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公司研究部总监林钟斌先生(代行投资总监职责)、公司总经理刘建平先生、基金经理沈洋先生、基金经理苟开红女士、基金经理聂曙光先生。其中公司研究部总监林钟斌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代行)。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282.1689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560675

      联系人:石立平

      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总部设在北京,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中国光大银行自成立以来,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审慎经营理念,紧紧跟随中国经济金融业的改革发展历程,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为广大个人和社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在公司业务、资金业务、投行业务、理财业务、按揭业务等方面培育了比较竞争优势。

      特别是2007年中国光大银行进行了一系列财务重组,经中国银监会核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向中国光大银行注资2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中国光大银行注册资本增加至282.1689亿元,汇金公司成为中国光大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使中国光大银行的资本实力大为增强。2009年末,全行资产总额达到11977亿元,其中贷款首次突破6000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42.6亿元,完成净利润76.4亿元。

      中国光大银行目前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主要经济中心城市设有33家一级分行,拥有营业网点500多个,员工2万余人,形成了公司治理比较完善、股东背景实力雄厚、业务品牌形象突出、经营网络布局合理、风险管控能力不断增强,员工队伍综合素质较高、盈利水平大幅提升的有一定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共1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1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 年7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陈亮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13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http://www.ccb.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 010-68858095

      传真: 010- 68858116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61133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客服电话: 400-8888-555,95513

      网址:http://www.htlhzq.com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下转B21版)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