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0-016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73号文核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20.7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79.27万元。该等事项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9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都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10年12月5日分别签订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请详阅2010年10月12日、2010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增加存储收益,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都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募集资金定期存单明细如下:
一、公司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365101040022894)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账号 | 存入日期 | 金额(万元) |
| 6个月定期存款 | 15-36510114006870 | 2010年12月27日 | 10,000.00 |
二、公司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001666280050153352)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账号 | 期限 | 金额(万元) |
| 6个月定期存款 | 37001666280049490018 | 2010年12月28日 | 1,000.00 |
| 3个月定期存款 | 37001666280049490018 | 2010年12月28日 | 500.00 |
| 合计 | 1,500.00 |
三、公司将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8010100100042318)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账号 | 期限 | 金额(万元) |
| 6个月定期存款 | 378010100200038458 | 2010年12月27日 | 1,000.00 |
| 3个月定期存款 | 378010100200038333 | 2010年12月27日 | 1,000.00 |
| 3个月定期存款 | 378010100200038570 | 2010年12月27日 | 1,000.00 |
| 合计 | 3,000.00 |
四、上述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公司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补充协议中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五、补充协议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