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3)发售
1)申购确认
2011年1月10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1年1月11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11年1月12日(T+2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手(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中签率和发行结果
2011年1月12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
3)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
2011年1月12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转债数量
2011年1月13日(T+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00元)。
(4)登记与结算
1)2011年1月10日(T+1日)至2011年1月12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2)2011年1月12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1年1月13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中签的申购款项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4)网上发行的海运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海运转债发行总额为72,000万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0元/手。
4、申购时间
2011年1月7日(T日)9:00 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海运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海运转债。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获得比例配售。每个机构配售量为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手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将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6、申购办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5万手)的必须是1,000万元(1万手)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36,000万元(36万手)。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海运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简称“申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其全部申购资金,申购资金计算公式为:申购资金=申购张数×100元/张。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海运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1年1月7日(T 日)(含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11年1月7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25310401、82960141、25310402、82960167、82943001、82944615,传真确认电话:0755-25310057(前两部传真)、82960470(第三、四部传真)、83734484(第五、六部传真),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44635、83734796。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二)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申购资金
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1年1月7日(T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定账户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资金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0123456789)。
收款单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 号:819589051810001
开户行地点:深圳
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08584001627
银行联系人:吴婷婷 江睿妮
银行联系电话:0755-83777609、83776572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资金于2011年1月7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资金或缴纳的申购资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多余申购资金的退还
①2011年1月12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应退还的多余申购资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若申购资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11年1月12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②网下申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③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1月10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④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8、结算与登记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
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参加网上申购。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深入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1年1月6日(T-1日)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s://www.cnstock.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通知为准。
七、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办法
1、发行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雄文
办公地址:宁波市北岸财富中心1 幢
联系人:黄敏辉、李红波、徐勇、金佳莹
邮编:315020
电话:0574-87659140
传真:0574-87355051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邮编:518026
联系人:刘彤、廖围、王建政、徐锦、孟祥友、李弦、袁新熠、刘晓晨
联系电话:0755-82944635,0755-83734796
发行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机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认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 ||||
单位全称/股东姓名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证券账户户名(上海) | ||||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 ||||
托管券商席位号(上海) | ||||
身份证明号码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电话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全称应与单位全称相同,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收款人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大额支付系统号 | ||||
持有的限售股股数(股,小写) | 股 | |||
认购数量(手) | 大写: 张 小写 手 | |||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手) ×1000 元) |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个人投资者是“身份证号码”。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认购的申请人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认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本次认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海运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认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11年1月7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认购均为无效认购。付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证券账户名称和“优先认购海运转债”字样
6、“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7、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单位全称/股东姓名相同。
8、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1年1月7日(T日)15:00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或代理人证明)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755-25310401
传真确认电话:0755-25310057
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44635
附件二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 |||
单位全称 | |||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 |||
身份证明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证券账户户名(上海) | |||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 |||
托管券商席位号(上海)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电话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全称应与单位全称相同,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收款人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大额支付系统号 | |||
申购数量(手) | 大写: 张 小写 手 | ||
申购金额( 申购数量(手) ×1000 元) |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1,000万元(1万手)的整数倍。本次网下申购上限为36,000万元。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海运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及时足额缴纳其申购资金。机构投资者须于2011年1月7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0123456789。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填写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单位全称相同。
9、有意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1年1月7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申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号码:0755-25310401、82960141、25310402、82960167、82943001、82944615,
传真确认电话:0755-25310057(前两部传真)、82960470(第三、四部传真)、83734484(第五、六部传真),
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44635、83734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