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公告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1-001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0)西执证字第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51%的股权、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上海良华储运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上海宏盛电子有限公司92%的股权等五家公司的股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已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该案具体情况如下:
我公司子公司上海良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良华企发”)为维持日常运营的现金流支出,由良华企发管理层提出上报我公司并征得同意,在2010年9月6日,与陕西永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永昌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及会展服务;企业形象设计及技术服务;文化艺术品的研制、开发、设计、施工与销售等。与我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无关联关系,除本次交易之外,在资金、业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联关系。)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拥有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中的800万元以200万元对价转让给陕西永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随后,良华企发和永昌公司通知我公司债权转让事宜。
永昌公司取得债权后,多次要求我公司清偿债务,我公司多次提出展期要求,但事后均未按期清偿,永昌公司遂于2010年11月1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法院随即开始强制执行,要求我公司申报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责令双方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为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经我公司向法院请求并与永昌公司协商,执行程序暂时中止。
2010年12月6日,永昌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提出以我公司持有的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51%股权、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70%股权、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良华储运有限公司90%股权、上海宏盛电子有限公司92%股权抵偿其债权。对此,我公司提出相应抗辩意见,但未被法院采信,也被永昌公司拒绝。最终,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和其他更不利结局,我公司被迫接受以资抵债方案,与永昌公司签署《股权抵债协议》,以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要求下,对上述五个子公司股权进行了资产评估。截至2010年10月31日,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账面总资产为0.99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0.99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51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1.51万元,评估增值率0%,收入为0,利润为-544.60万元;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账面总资产为41.48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42.16万元,账面净资产为-37,922.46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37,921.78万元,评估增值率0.00%,收入为0,利润为-123.10万元;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账面总资产为2.48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2.48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28.05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128.05万元,评估增值率0.00%,收入为0,利润为0.69万元;上海良华储运有限公司账面总资产为0.94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0.94万元,账面净资产为-6.17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6.17万元,评估增值率0.00%,收入为0,利润为-5万元;上海宏盛电子有限公司账面总资产为12.64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11.17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103.47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1,104.94万元,评估增值率-0.13%,收入为0,利润为0.03万元。
以2009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为基准日,剔除上述5家子公司后,对合并报表的变动影响: 总资产变动减少数为658.40万元,净资产变动减少数为-252,998.79万元,收入变动减少数为0.2万元,净利润变动减少数为-15,025.41万元。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