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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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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1-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15 股票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11-001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24日,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六届九次董事会的通知。2011年1月4日上午9:30分,董事会如期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写字楼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2名。董事胡根法和独立董事荆林波、黄速建因故无法出席,胡根法委托董事长金方平,荆林波、黄速建委托独立董事史晋川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金方平主持,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择优选择融资方式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遵循以下原则择优选择融资工具:

    一、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中报为基础,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范围内,择优选择债务融资工具。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银行贷款等一切合法的债务融资工具。

    三、公司董事会在选择融资工具时,可以采用某一种或某几种融资工具组合,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市场行情、走势等多种因素,审慎地择机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为两年,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在上述授权有效期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应更新的,债务融资工具的上限金额亦作相应调整。】

    二、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房地产公司增资的议案》;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拟对房地产公司增资4.5亿元,增资完成后,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将达到5亿元。

    三、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投资建设义乌义西生产资料市场的议案》;

    【项目相关情况:规划建设的义西生产资料市场是义乌生产资料的集散地,主要功能有:生产资料的展示平台、数据信息处理中心、义乌指数发布平台等,经营行业涉及新型原材料、成套设备、工器具、零部件、配件及原辅材料等。先期启动的一期建设项目计划将现有的机械及其配件行业、原辅材料行业等经营主体整合在一起,实现行业的集群化发展,不仅能扩大机械及其配件业、原辅材料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提高行业主体的竞争实力,实行信息共享,同时也将扩大行业的知名度,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吸附力,更好利用义乌强大的对外贸易窗口作用,吸附更多的经营主体来义乌经营。

    (一)建设内容

    1、义乌义西生产资料市场规划总用地面积1774000平方米(约合2661亩),分期建设。义西生产资料市场四至范围为东至环城西路,西至新江村规划路(富华路),北至四季路西延段,南靠雪峰西路。本项目为义乌义西生产资料市场一期工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义乌机场西南。

    2、一期规划总建筑用地约500亩,一期建筑规模50万平方米,地上三层,地下两层,主要布局机械和零部件、原辅材料等行业生产资料。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为28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22万平方米。

    (二)实施进度

    自编制项目建议书起至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持续时间约为24个月。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3.1、投资估算

    义乌义西生产资料市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为182473万元,加上建设期利息6397万元,则项目建设投资(动态)约为188870万元。另外,该项目投入使用后需安排1000万元流动资金,本项目共需投资的资金总数为189870万元。

    3.2、资金筹措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约189870万元,计划商请银行贷款120700万元,约占63.2%,自筹资金69170万元,约占36.8%,贷款利率为7%,(预计项目周期内,央行将提高贷款利率,本项目采用7%,略高于现行的五年期贷款利率)。

    (四)财务效益情况预测

    本项目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年的经营收入约为25012万元。项目在运营期前一年亏损,后续运营年限均保持赢利。计算期内税后利润总额约为171830万元。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所得税后为9.35%。

    项目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PT:所得税后为10.61年。

    (五)结论

    本项目财务经济分析结果为,所得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9.35%,税后投资回收期为10.61年,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2.06%,表明本项目财务经济效益可行。同时,社会效益显著。】

    四、以1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胡根法表示弃权,认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中修改了董事会从事较大风险投资业务的权限,从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1.25%提升至2.5%,增加了风险。

    《公司章程》内容修改详见附件1。

    五、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修改详见附件2。

    六、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改详见附件3。

    七、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容修改详见附件4。

    八、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及实施制度>的议案》;

    修改后的《关联交易决策及实施制度》详见附件5。

    九、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详见附件6。

    十、以13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则》作了修改,对于原来《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分别在《关联交易决策及实施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修改后《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则》不再重复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

    董事胡根法、汪一兵表示弃权,认为第六条(二)款风险较大的投资业务授权范围为总资产的1.25%较大,建议降低授权范围。

    经会议审议,考虑上述董事的意见,修改为:董事长为首的经营班子有权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0.7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修改后《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则》详见附件7。

    十一、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津贴制度》详见附件8。

    十二、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1年1月20日在义乌市福田路99号海洋酒店大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上第一至十一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修改《公司章程》内容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上述(六)之外的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超过以上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前述规定;

    (五)超过以上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后,股东大会应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后,股东大会应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未对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的授权继续有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最多不超过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附件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进行修改,原“董事局主席”改为“董事长”、原“总裁”改为“总经理”、 原“监事局主席”改为“监事会主席”、原“董事局会议”改为“董事会”、原“监事局会议”改为“监事会”,由此引起的其他关联称谓也一同修改。以上名称修改贯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全文。

    二、其他修改为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局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附件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2006年11月17日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局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进行修改,原“董事局主席”改为“董事长”、原“总裁”改为“总经理”、 原“监事局主席”改为“监事会主席”、原“董事局会议”改为“董事会”、原“监事局会议”改为“监事会”,由此引起的其他关联称谓也一同修改。以上名称修改贯穿《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全文。

    附件4: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进行修改,原“董事局主席”改为“董事长”、原“总裁”改为“总经理”、 原“监事局主席”改为“监事会主席”、原“董事局会议”改为“董事会”、原“监事局会议”改为“监事会”,由此引起的其他关联称谓也一同修改。以上名称修改贯穿《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全文。

    二、其他修改: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修改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国小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局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国小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独立董事连续出现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局会议的,由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局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局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述第(一)、(二)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递交董事局讨论;上述第(三)、(四)、(六)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第(五)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上述第(一)、(二)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递交董事会讨论;上述第(三)、(四)、(六)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第(五)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局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局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附件5: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及实施制度

    (经2011年【】月【】日2011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实在无法避免的将按市场公允性原则确定其交易条件,为使关联交易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到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该等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该等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本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不包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一)股东大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项股东大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需先经董事会审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需先行提请独立董事审查,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满5%的关联交易,且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标准的。

    本项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需先行提请独立董事审查,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董事长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且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标准的。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前述第(一)、(二)、(三)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一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披露和审议程序,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少于”、“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6: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1年【】月【】日2011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拟提供对外担保(不含公司内部担保)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请示总经理后,对被担保单位做资信调查;

    (二)资信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投资方、出资比例、实收资本、经营期限、主营业务等)

    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担保及资金运作情况。(例如:目前净资产、有无担保或被担保的存续案例、本期现金流量等)

    3、被担保企业有哪些负债,负债构成。(包括:银行借款、债券借款及或有负债)

    4、被担保企业主要的产品或服务情况。(包括:竞争方式、产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和原料来源等)

    5、被担保企业目前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回收期、数额、收回应收款的措施等)

    6、被担保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存货数量、本年预期利润等)

    7、被担保企业与客户、供货商和其他债权人业务关系情况。(包括:信用情况、合作时间等)

    8、被担保企业管理者素质情况。

    9、被担保企业近3个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备财务分析。

    (三)相关部门在掌握上述资料后,写出分析报告,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对除上述(六)之外的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其他担保事项时以普通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上,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含被担保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财务部的审核意见、担保合同及其他后续管理资料)提供给证券部备案,以便证券部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7: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则

    (经2011年【】月【】日2011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规则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资效益化。

    第二条:本规则所述“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对外担保;

    (九)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此外,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相关制度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有关交易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5%且不超过30%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委托理财等事项;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三)为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涉及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董事会有权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30%或净资产50%(孰高)的业务,并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走势,事前授权以董事长为首的经营班子具体办理上述事宜,并在事后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四)《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首的经营班子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一)董事长为首的经营班子有权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5%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委托理财等事项;

    (二)董事长为首的经营班子有权决定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0.7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三)《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捐赠及赞助活动不超过5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程序

    公司拟投资项目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各类项目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筛选

    (二)筛选项目的标准为:

    1、公司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选择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相近行业;结合多元开拓,参与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

    2、可预见的未来能增值和有较高回报;

    3、拟投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4、项目的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敬业精神,具有强烈的创业精神和良好的经营管理理念;

    5、同等条件下,本地项目优先考虑。

    (三)进行项目审查:项目审查实行两级审查制,即项目初审和项目复审。

    1、项目初审由负责单位根据公司已确定的投资方向,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欲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并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复查后,提交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

    2、项目复审由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或特聘的专家咨询组进行,提交复审的项目,须提供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要对项目背景、项目基本情况作出全面介绍,情况分析及数据必须科学、客观、公正,引用的文件资料要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四)项目决策

    1、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对项目投资建议书进行论证分析,并拟订投资方案(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

    2、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决策规则,由董事长决定的,直接报董事长审批;由董事会会议决定的,报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五)项目实施及管理

    1、已获批准的项目,经营班子负责实施和管理;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如政策性变化、产权变更、投资增减或原信息有重大遗漏等,可以提出投资项目变现退出或项目调整变更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决策。

    第九条 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的原则,依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把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8: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经2011年【】月【】日2011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津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三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72000元,平均每月6000元。

    第四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局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证券代码:600415    股票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11-002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小商品城”)于2010 年12月24日以传真、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六届五次监事会(通讯方式)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1月4日上午汇总表决结果。会议的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

    以上决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进行修改,原“董事局主席”改为“董事长”、原“总裁”改为“总经理”、 原“监事局主席”改为“监事会主席”、原“董事局会议”改为“董事会”、原“监事局会议”改为“监事会”,由此引起的其他关联称谓也一同修改。以上名称修改贯穿《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全文。

    二、其他修改为:(下转B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