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起诉和重新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3 股票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2011-001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回起诉和重新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撤回起诉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公司起诉王天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7号】(详见2009年11月17日,编号:临2009-027的公司公告),因考虑本案各种客观存在的因素,本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关于重新诉讼
(一)重新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递交了对自然人王天伦(以下简称“被告一”)和自然人王东明(以下简称“被告二”)的违反承诺行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2,528,859.81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 第4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本案当事人
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周海鸣。
被告一:王天伦,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9号。
被告二:王东明,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9号。
2、有关案由
2008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系被告一之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由原告收购被告一及被告二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其中从被告一处收购48.55%,从被告二处收购2.45%),收购对价为人民币8,650万元。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同时,原告与两被告又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诺,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8年7至12月的盈利预测数为人民币1076.15万元,2009年度的盈利预测数为人民币2474.20万元,如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盈利数不足盈利预测数,则由两被告就不足部分对原告应享有部分给予原告全额现金补偿。被告一及和被告二对此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明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010年11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4855号《关于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和重庆国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渝国会审(2010)第0134号《关于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判决确认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度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2,437,602.08元。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度归属母公司的预测盈利数与实际盈利数之差额为-147,179,602.08元,按原告持有的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51%股权计算,两被告应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原告人民币75,061,597.06元。
签于原告当时在【2010】沪一中民四(商)初字 第10号案中,因避免对两被告的重复诉讼,只向两被告主张要求补偿人民币32,532,737元(但保留诉讼案件中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中未得到支持的部分)。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1月12日判令被告王天伦、王东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2,532,737.25元(盈利预测不足部分中的一部分)(详见2010年11月20日,编号:临2010-030的公司公告),因此,本次诉讼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补偿金额人民币75,061,597.06元中的剩余部分,计人民币42,528,859.81元。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上述诉讼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果本次诉讼胜诉,本公司可享有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差异部分的补偿。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撤诉申请书
2、民事裁定书
3、民事起诉状
4、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