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长安汽车” 或“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46,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9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实际发行数量不超过41,067.76万股。本次增发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网上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中信建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9.74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10年1月7日(T-2日)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
4、本次发行在网上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40%:60%。如获得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5、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20万股,超过20万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24,640.66万股。
6、长安汽车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安”)承诺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7、网下申购日为2011年1月11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11年1月11日(T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在当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的集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总量,并于2011年1月14日(T+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须在当日(T+3日)17:00前,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9、此次网上申购简称“长安增发”,申购代码“070625”。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10、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11年1月7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全文。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述媒体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长安汽车、发行人、公司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 | 根据发行人2010年3月8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46,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机构投资者 | 指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有效申购 | 指 | 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或申购款、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
申购日/T日 | 指 | 2011年1月11日(T日,该日为网下、网上申购日)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本次增发数量不超过41,067.76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情况及发行人筹资的需要协商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2、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20万股,超过20万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24,640.66万股。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74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2011年1月7日(T-2日)前一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均价。
4、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万元。
5、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在网上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40%:60%。如获得超额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发行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的相关内容。
6、长安汽车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承诺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牌时间 |
2011年1月7日 (T-2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正常交易 |
2011年1月10日 (T-1日) | 网上路演 | 正常交易 |
2011年1月11日 (T日) | 刊登《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申购款缴款日 | 全天停牌 |
2011年1月12日 (T+1日) | 网下申购定金验资日 | 全天停牌 |
2011年1月13日 (T+2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数量,计算配售比例 | 全天停牌 |
2011年1月14日 (T+3日)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下午17:00) | 正常交易 |
2011年1月17日 (T+4日) | 网上未获配售的资金解冻,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 正常交易 |
以上日期为证券市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8、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9、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0、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 条件 | 配售比例 |
网下申购 | 有效申购数量为20万股或以上,获配股票上市后不设锁定期 | a |
网上通过“070625”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 | 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 | b |
本次发行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0625”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向有效申购的发售过程中,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20万股,超过20万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24,640.66万股。
2、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网下申购程序
(一)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即2011年1月11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10-85130542,咨询电话:010-85130667、010-85130636。投资者须于2011年1月11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A股证券账户卡(深圳)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6)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9.74元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账户户名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收款人开户行 | 工行北京北新桥支行 |
收款人账号 | 0200004329027309613 |
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 | 102100000431 |
工行系统联行行号 | 20100039 |
同城交换号 | 010200434 |
开户行联系人 | 庄巍 |
收款人开户行电话 | 010-6404 4604 |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1年1月11日(T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1年1月11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11年1月14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股票数量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1年1月14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1年1月14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11年1月14日(T+3日)退款。
(3)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1月12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11年1月17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11年1月10日(T-1日)14:00-16: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联系人:黎军
电话:023-67594009
传真:023-67866055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陈友新、王琴、谢亚文、田昊
电话:010-85130667、010-85130636
传真:010-85130542
发行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月7日
附件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专用传真:010-85130542 咨询电话:010-85130667、010-85130636 | |||||
单位全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基金成立批文号 | |||||
A股证券账户号(深圳) | 托管席位号(深圳)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汇入行全称 | ||||
收款人账号 | |||||
收款人户名 | |||||
汇入行地点 | |||||
是否追加申购 | 是 / 否 | 本次申购为第 次申购 总申购 次 | |||
申购股数 | 万股 | ||||
申购金额 (申购数量×9.74元/股) | 万元 | ||||
申购定金 (申购金额×20%) | 万元 | ||||
申购定金汇入笔数 | |||||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附件1适用于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填写。
2、申购表可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下载(www.csc108.com),请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将电子版发至cagz@csc.com.cn,并将纸质文件传真至主承销商。所下载表格具有标准格式,填写时请勿更改。
3、每一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4、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5、申购股数限制: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20万股,超过20万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24,640.66万股。
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投资者须于2011年1月11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1年1月11日(T日)15: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A股证券账户卡(深圳)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全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电话:010-85130667、010-85130636
传真:010-8513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