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1-001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80,000,000股
●发行价格:14.50元/股
●各机构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章小格 | 12,000,000 | 12 |
2 | 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2 |
3 | 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 | 9,000,000 | 12 |
4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 8,000,000 | 12 |
5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00 | 12 |
6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8,000,000 | 12 |
7 | 尤飞煌 | 8,000,000 | 12 |
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0 | 12 |
9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600,000 | 12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00,000 | 12 |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00,000 | 12 |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00,000 | 12 |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 | 12 |
●预计上市时间
2011年1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及限售手续事宜。根据前述限售期及承诺安排,本次发行的股份预计将于2012年1月5日上市流通(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用于收购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收购标的已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0年4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0年5月14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0]171号),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3、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4、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0年第231次工作会议通过了洪城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5、2010年12月2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 1868号文),核准了洪城水业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8,000万股;
4、发行价格:人民币14.5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60,000,00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46,254,368.01元(包括承销保荐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13,745,631.99元;
8、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2010年12月29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0)第208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2010年12月29日,海通证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获配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1,055,000,000.00元,连同之前已收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5,000,000.00元(已经上会师报字(2010)第2083号报告验证到位),总计收到获配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1,160,000,000.00元。
2、2010年12月30日上午,海通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4,060万元后的资金111,940万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磊验字[2010]第2018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16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6,254,368.01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3,745,631.99元。其中股本增加80,000,000元,股本溢价款1,033,745,631.99元计入资本公积。
3、2011年1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用于收购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收购标的已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
(五) 保荐机构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洪城水业本次非公开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201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主承销商具备承销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承销协议》、《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等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68号文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80,000,000股,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发行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章小格 | 12,000,000 | 12 |
2 | 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2 |
3 | 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 | 9,000,000 | 12 |
4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 8,000,000 | 12 |
5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00 | 12 |
6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8,000,000 | 12 |
7 | 尤飞煌 | 8,000,000 | 12 |
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0 | 12 |
9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600,000 | 12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00,000 | 12 |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00,000 | 12 |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00,000 | 12 |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 | 12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1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章小格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南大街67号
截至发行日,章小格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2、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校场口88号A座7-2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重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截至发行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湖南东路1号
注册资本:壹拾贰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康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一般经营项目:无。
截至发行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4、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合资经营(港资)企业
注册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上水南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经营范围:日用化学产品及日用百货的制造和销售。
截至发行日,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发行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5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肆亿伍佰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李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截至发行日,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1,420,525股股份,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7、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业务。
截至发行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8、尤飞煌
住所: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周田湾居民区
截至发行日,尤飞煌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玖亿肆仟伍佰柒拾万壹仟肆佰元整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有效期至2013年04月01日)。
截至发行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20,000股股份,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 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22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名次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境内国有法人 | 51.42 | 71,983,945 | - |
2 |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2.47 | 3,462,813 | - |
3 | 华泰证券-中行-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2.38 | 3,337,935 | - |
4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进取-019L-TL002沪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1.60 | 2,240,539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1.35 | 1,886,800 | - |
6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沪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1.21 | 1,690,181 | - |
7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1.13 | 1,578,493 | - |
8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1.01 | 1,420,525 | - |
9 | 华泰-交行-华泰紫金策略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0.90 | 1,254,801 | - |
10 | 南昌市煤气公司 | 境内国有法人 | 0.60 | 833,974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11年1月5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名次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境内国有法人 | 32.72 | 71,983,945 | - |
2 | 章小格 | 境内自然人 | 5.45 | 12,000,000 | 12,000,000 |
3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沪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4.55 | 10,000,000 | 10,000,000 |
4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4.28 | 9,420,525 | 8,000,000 |
5 | 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4.09 | 9,000,000 | 9,000,000 |
6 |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3.64 | 8,000,000 | 8,000,000 |
6 | 尤飞煌 | 境内自然人 | 3.64 | 8,000,000 | 8,000,000 |
6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境内国有法人 | 3.64 | 8,000,000 | 8,000,000 |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3.18 | 7,001,600 | 7,000,000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优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2.09 | 4,600,000 | 4,60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0 | 0 | 80,000,000 | 36.36%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40,000,000 | 100% | 140,000,000 | 63.64% |
三、股份总数 | 140,000,000 | 100% | 220,000,000 | 100%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和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总量及资产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大幅增加。以公司201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为基准静态测算,本次发行及收购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从目前的约7亿元增加到近40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从约5亿元增加到17亿元。
由于收购了江西省70多个县市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公司资产总量中的环保资产占比将大幅增加至50%以上。
(二)、业务结构
公司发行前主要从自来水的生产销售及污水处理。本次发行后,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持有的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南昌市完整的自来水供水“厂网”资产,大幅度减少关联交易;此外公司还将拥有遍及江西省境内77个县市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日污水处理能力由目前的15万立方米上升至近130万余立方米。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完成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完善公司产业链,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三)、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南昌市完整的自来水供水“厂网”资产,大幅度减少关联交易;此外公司还将拥有遍及江西省境内77个县市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日污水处理能力由目前的15万立方米上升至近130万余立方米。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完成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完善公司产业链,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五)、高管人员结构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将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有助于消除公司与关联方的自来水关联交易以及在污水处理领域潜在的同业竞争,有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六、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张建军、周晓雷
项目协办人:汤金海
经办人员:王滨、杨楠、赵鹏
联系电话:010-58067856
联系传真:010-58067832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方世扬
办公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经办律师:方世扬、胡海若
联系电话:0791-6891286
联系传真:0791-6891347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国平
办公地址:南昌市中山路470号
经办会计师:冯丽娟、邓林义
联系电话:0791-6692062
联系传真:0791-6692024
(四)、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世新
办公地址:南昌市中山路470号
经办评估师:陈峰、蔡久团、刘洋、邓波
联系电话:0791-6692132
联系传真:0791-6692054
七、 备查文件
(一)文件目录
1、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4、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网站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公司查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8号
地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
联系人:康乐平 杨涛
电话:0791-5235057
传真:0791-5226672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1-002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68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8,000万股新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13,745,631.9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中磊验字[2010]第201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0年12月30日共同签署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01014130000561,截至2010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111,9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项目(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将专户内的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应当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完成且目标公司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后方可以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对应的股权收购款。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建军、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