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11-002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或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已就全资子公司——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柯顿电子”)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下称“北京六建”)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诉讼发布公告,上述诉讼事宜的公告详见本公司2010年5月28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2010年8月16日公告的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2010年第3季度报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工程款3309613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工程延期的违约金600000元、工程罚款344750元,共计94475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水电费389264.08元,工程维修款2877元、共计392141.08元;
五、以上二、三、四项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工程款1972721.92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柯顿电子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58元、保全费500元,共计94658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4658元,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90000元;反诉费64084.94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1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52084.94元;鉴定费16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2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140000元;鉴定费14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六建负担7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柯顿电子负担7000元。
在判决后15天上诉期内,柯顿电子及北京六建均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柯顿电子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第二项判决,依法将一审判决的金额3309613元改判为2178553元。
2、请求撤销第七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因被上诉人违约应赔偿上诉人未完工程造价差额损失2682615元。
3、本案一审的诉讼费用、鉴定费依法分担以及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北京六建的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仅为工程款确认的问题,未来支付的上述工程款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在项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除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外,本诉讼的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其他影响。同时,北京六建已经离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在按计划推进,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投产使用。
本诉讼如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
2、柯顿(天津)电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3、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上诉状》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