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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5)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亿份,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首个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及相关事项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章。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业务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10 = 9,822.41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82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22×1.010=9,920.22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22-79.37=0.41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10.1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10.10=10,089.9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封闭期满后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首个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距封闭期届满日30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进入下一个三年封闭期,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随即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在本基金保持封闭运作方式期间,需在每个封闭期届满前按照前述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定基金运作方式。如果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无需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二)封闭期内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满12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60个交易日超过8%,则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决议未获通过,本基金将保持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果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

    如果自已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起,再次出现基金折价率连续60个交易日超过8%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条款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三)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权证行权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8%。

    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一般地,相对于国债、央票等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因而在其定价过程中需要增加一定的信用风险补偿。一般来说,公司债、企业债券在二级市场的预期收益率,相对于同期限的国债或银行存款利率(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较高,与国债利率相差不大)的利差一般在200-300BP。同时,公司债、企业债发行时的剩余期限一般相对较长,因而其定价时一般是相对于同期限国债或者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利差。从过去10年的经验看,中证公司债、企业债券指数的年化投资收益率约为5%,比三年期存款利率高约180-200BP;另外,本基金采用积极投资策略,以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目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也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在债券型基金产品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深入分析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价值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等组合管理策略,构建债券组合,通过重点投资公司债、企业债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基础收益,同时,通过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权证行权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组合资产配置。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资金供求、信用风险、各类资产相对估值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权证行权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风险收益预期,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产品还应用货币分析模型、长短债估值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辅助分析,以确定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①久期策略

    基于利率预期理论,分析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比如未来1年)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如果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期收益低于短期债券或者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降至较低水平;而在预期利率水平稳定或者下降,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收益高于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上调至较高水平。

    ②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2)企业机构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及替代资产相对吸引力,研判信用利差趋势,并结合利率风险,以确定组合的企业机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①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个券相对价值的主要因素。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票息率、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②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③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和把握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该类投资立足于资产的固定收益类特征,自收购人发布要约收购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严格的收益、风险和成本测算基础上,结合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和基本面分析,并在充分评估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综合实力和收购意愿的前提下,谨慎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的权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并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或择机抛售。

    (七)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1所示。

    图1-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除被动获得权证外,本基金不得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等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利润构成如下: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且,在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后确定,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募集”相应章节。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应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下转24版)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0.8%
    100万≤M<300万0.5%
    300万≤M<500万0.3%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连续持有时间(N)场外赎回费率
    N<1年0.1%
    1年≤N<2年0.05%
    N≥2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