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市 公 司 名 称 :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上 市 地 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 广电信息
股 票 代 码 : 6006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住 所:上海市肇嘉浜路746号
通 讯 地 址 :上海市田林路168号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批准、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决定以及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批准。由于本次股份转让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满足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广电信息有权内部决策机构作出批准出售资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之各项交易的决议;
2、本次重组所涉及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3、本次重组所涉及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4、本次重组涉及之广电信息出售资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中国证监会就本次重组涉及之广电信息股份转让、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豁免东方传媒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并对相关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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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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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仪电集团为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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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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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一)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持有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电电子”,代码600602)352,742,238股股份,占总股本30.07%。广电电子注册资本为1,172,943,082元,经营范围为真空电子器件及其应用产品、配件、基础材料及其生产线设备、投资举办各类企业,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持有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陵”,代码600621)139,517,522股股份,占总股本26.62%。上海金陵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082,351 元,经营范围为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生产机电产品、电工仪器仪表、信息系统集成及其外部设备、软件产品、网络设备、汽车零部件,印刷电路板表面装联,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公共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诸方面业务;经营自产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及内销,生产自需的原辅材料、设备等和相关技术的进口,承办“三来一补”。
(三)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持有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乐股份”,代码600654)97,587,035 股股份,占总股本12.92%。飞乐股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5,043,154 元,经营范围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业投资,有、无线通信设备和信息网络,电子元器件,成套音响系统,电子材料及专用设备的制造,仪器仪表及工程安装,工程服务,经营本公司自产以及外经贸部批准的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生产自需的原辅材料、设备等和相关技术的进口,承办“三来一补”(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四)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持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乐音响”,代码600651)71,835,178股股份,占总股本11.66%。飞乐音响注册资本为559,897,963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卡应用、多媒体通信及智能化系统集成等领域的软件、系统开发及四技服务,数码电子及家电、智能卡及终端设备、照明电器、灯具、电光源的销售及技术服务,音响、电子、制冷设备、照明、音视频、制冷、安保电子网络系统工程(涉及专项审批按规定办)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实业投资,公司及控股成员企业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
除此以外,仪电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简要情况
(一)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直接持有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鑫证券”)66%的股权,为华鑫证券控股股东。仪电集团子公司上海金陵、参股子公司飞乐音响分别持有华鑫证券8%、24%的股权。华鑫证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1年3月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鑫证券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发行和代理各种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企业重组、收购兼并。
(二)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持有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53%的股权。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9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三)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持有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8%的股权。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67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改制重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证券咨询等证券投、融资全方位服务。
(四)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仪电集团持有华鑫期货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仪电集团控股子公司华鑫证券持有华鑫期货有限公司51%的股权。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国内商品期货代理、期货咨询、培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此以外,仪电集团未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情况。
第三节 减持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减持目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东方传媒下属的新媒体业务和资产借壳仪电集团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广电信息,主要由广电信息股份转让、广电信息重大资产出售以及广电信息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项交易组成,三项交易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整体。东方传媒受让仪电集团持有的广电信息259,452,717股股份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三项交易之一。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仪电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广电信息将按照聚焦电子制造业并进行产业归类、构筑信息服务产业平台、实施非经营性资产的市场变现、实现非主业类资产的调整和退出的原则,向仪电集团及关联方、非关联方出售全部主业资产和部分非主业资产,使广电信息平台内的电子仪器设备制造服务相关业务在仪电集团内部进行重组消化,并通过本次重组直接进入仪电集团战略架构下的目标承接公司。有利于仪电集团在上海市国有资产重组整合战略、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及有效利用上市公司平台的原则下,根据内部产业发展战略和架构调整的需要,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效率,提高下属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广电信息中拥有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电信息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仪电集团直接持有广电信息299,452,717股股份,占广电信息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2.24%,广电信息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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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0日,仪电集团与东方传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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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0日,东方传媒集团与仪电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东方传媒集团受让仪电集团持有的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59,452,717股股份,占广电信息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6.6%,交易总金额为1,990,002,339.39元。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仪电集团与东方传媒。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仪电集团持有的广电信息259,452,717股股份,占广电信息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6.6%。
3、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7.67元, 交易总价款为1,990,002,339.39元。
4、付款安排
东方传媒应于协议签署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仪电集团支付600,000,000元作为股份转让价款的预付款,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东方传媒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双方协商确定的交割日一次性付清。
5、协议签订日期
仪电集团与东方传媒于2011年1月10日签署该协议。
6、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自仪电集团和东方传媒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按照以下约定生效:
本协议自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经广电信息股东大会批准,并且,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豁免东方传媒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之日起生效。仪电集团和东方传媒集团均应尽最大努力办理本次重组涉及之各项交易有关的各项审批申报手续, 促使下列条件得到满足:
(1)广电信息有权内部决策机构作出批准出售资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之各项交易的决议;
(2)本次重组所涉及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3)本次重组所涉及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4)本次重组涉及之广电信息出售资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中国证监会就本次重组涉及之广电信息股份转让、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豁免东方传媒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并对相关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7、过渡期安排
于过渡期内,仪电集团应促使广电信息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法律及广电信息公司章程作出,并且,仪电集团应促使广电信息的经营管理层按照广电信息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于过渡期内,交易双方以及广电信息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及广电信息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于过渡期内,除双方于各项协议中对广电信息购买或出售资产另有安排外或经双方另行共同同意外,仪电集团应确保仪电集团及仪电集团向广电信息推荐并当选的非独立董事不会提议、不会赞同广电信息及广电信息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1)任何重大资产(以需提交董事会批准为准)购置或处置;
(2)对外进行投资或处置对外投资;
(3)分配广电信息利润;
(4)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 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或就原有借款进行展期;
(5)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 为任何方提供担保;
(6)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与广电信息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外, 向任何方提供借款;
(7)增加或减少广电信息的注册资本;
(8)对广电信息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广电信息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广电信息公司章程;
(11)其他可能导致广电信息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证明,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附加特殊条件
除下述安排外,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任何特殊条件。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仪电集团仍持有广电信息40,000,000股股份。仪电集团承诺,在持有广电信息股份期间,由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名(或受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影响)的广电信息董事以及仪电集团参与广电信息股东大会投票的相关代表,在履行投票权或者表决权时,发表与东方传媒相同的意见。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后,仪电集团尚持有广电信息40,000,000股股份,东方传媒通过受让广电信息259,452,717股股份而成为广电信息的控股股东。东方传媒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广播电视台,最终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广电信息的最终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五、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情况的合理调查和了解
1、主体资格
受让人于2009年10月21日成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控股股东为上海广播电视台。
受让人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资信情况
(1)受让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根据东方传媒2009年年度合并财务报告的披露数据,受让人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5,927,675,25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540,714,828元;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04,733,643元。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款为1,990,002,339.39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的双方约定:东方传媒应于协议签署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仪电集团支付600,000,000元作为股份转让价款的预付款,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东方传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协商确定的交割日一次性付清。
东方传媒拟以自筹资金支付股份转让款。根据东方传媒提供的截止2010年11月30日的财务数据,货币资金科目超过人民币25亿元,因此东方传媒有能力支付股份的收购资金。另外,根据东方传媒与广电信息签订的《关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东方传媒集团可通过向广电信息出售资产获得现金约12.23亿元,可保证受让人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款后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2)受让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东方传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具有较强的管理上市公司的经验。而且,经过财务顾问必要的辅导,上述人士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基于上述情形,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3)受让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经核查,东方传媒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明显有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发生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3、受让意图
为响应国家“三网融合”的政策要求。东方传媒将通过本次收购,在直接持有并运营上市公司广电信息的基础上,实施新媒体业务上市,有效整合东方传媒在新媒体方面的产业资源,形成新媒体产业发展中的优势和合力,构筑适应新媒体发展的产业和资本整合平台。东方传媒将充分发挥新媒体产业基地的示范、聚集和带动作用,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实现文化产业和传媒改革的又一次跨越式发展。
六、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截至2010年11月30日,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未清偿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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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披露事项外,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负债的其他情形。
2、截至2010年11月30日,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以下关联担保:
(1)广电信息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担保的议案》,同意广电信息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在向银行借款事项上进行相互信用担保,互保金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广电信息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在二年期限内有效。
(2)广电信息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互为担保的议案》,同意广电信息与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在向银行借款事项上进行相互信用担保,互保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广电信息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在二年期限内有效。
(3)广电信息2010年6月10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担保的议案》,同意广电信息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为对方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互保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双方提供相互担保的期限自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
除上述披露事项外,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确认,仪电集团在上市公司停牌之日(2010年9月2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仪电集团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蒋耀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2011年1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仪电集团的营业执照;
二、仪电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仪电集团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四、仪电集团与东方传媒签署之股份转让协议。
备查地点: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地址:上海市田林路168号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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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蒋耀
日期: 2011年1月10日
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广电信息、上市公司 | 指 |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仪电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即广电信息控股股东 |
东方传媒、受让人 | 指 |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转让、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东方传媒以现金收购仪电集团持有的广电信息36.6%股份,即259,452,717股广电信息A股股票的交易事项 |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根据广电信息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广电信息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行为 |
资产出售交易 | 指 | 广电信息向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以评估值为依据出售全部主业相关经营性资产和部分非主业资产,及向仪电集团非关联第三方以评估值为基础出售广电信息或者下属公司部分非主业相关资产 |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 指 | 广电信息以现金及向东方传媒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东方传媒持有的百视通技术51.7763%股权、文广科技100%股权、广电制作100%股权、信投股份21.33%股份。同时,广电信息向除东方传媒外的同方股份、恒盛嘉业、智慧创奇、成都元泓、上海通维、TCL创动、深圳博汇源、上海诚贝以及上海联和等九家百视通技术其他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百视通技术48.2237%股权 在上述收购中,广电信息拟以总计1,223,000,000元现金作为部分收购对价,广电信息拟购买标的资产总对价中扣除1,223,000,000元后的其余对价,将以发行新股方式支付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仪电集团与东方传媒于2011年1月10日签署的《关于转让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交割日 | 指 | 广电信息以现金及非公开发行之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广电信息向东方传媒支付完毕本交易项下标的资产的全部现金对价的日期 上述三项交易的交割日为同一日,该日期必须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2个自然月之后的最近一个月末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广电总局 | 指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上海市国资委 | 指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肇嘉浜路746号 |
法定代表人 | 蒋耀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31,822万元 |
营业执照编号 | 310000000029206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经营范围 | 上海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沪字310104132228728 |
股东名称 | 上海市国资委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田林路168号 |
联系电话 | 86-21-24122600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蒋耀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中国 | 上海 | 否 |
胡祖六 | 外部董事 | 中国 | 香港 | 是 |
陆雄文 | 外部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林明彦 | 外部董事 | 新加坡 | 新加坡 | 是 |
江秋霞 | 外部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王国良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上海 | 否 |
陶丽娟 | 职工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董运江 | 职工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王强 | 董事、总裁 | 中国 | 上海 | 否 |
田原 | 职工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中国 | 上海 | 否 |
邵礼群 | 副总裁 | 中国 | 上海 | 否 |
于建刚 | 副总裁 | 中国 | 上海 | 否 |
蒋松涛 | 副总裁 | 中国 | 上海 | 否 |
蔡涵芳 | 党委书记助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毛辰 | 总裁助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曹光明 | 总裁助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转让方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受让方 |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广电信息股份数量 | 259,452,717股 |
转让股份占广电信息总股本的比例 | 36.60% |
债权人 | 债务人 | 负债性质 | 负债金额 |
广电信息(合并范围) | 上海广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仪电集团) | 应收账款 | 7,500 |
广电信息(合并范围) |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仪电集团控股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3,000,000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股票简称 | 广电信息 | 股票代码 | 60063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直接持股数量: 299,452,717 持股比例: 42.24% 间接持股数量: 无 持股比例: 无 _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59,452,717 变动比例: -36.6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