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1-00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9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临2009-01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精品”) ,诉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园酒店”)、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年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诉”)进行了披露。
2010年4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 “临2010-017-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发的(2009)苏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诉所有六项诉讼请求均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近日,公司接爱涛精品通知,本诉第一被告利园酒店向南京中院提起反诉。
反诉人为利园酒店,被反诉人为爱涛精品,第三人为康年酒店。反诉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反诉人与第三人康年酒店签订《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将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变更为:在甲方(被反诉人)出租的房屋达到使用条件前乙方(本案第三人)和实际经营人(反诉人)经营酒店所得收益首先用于支付酒店管理维护费用和员工工资,其次支付甲方租金,如再有盈余作为反诉人利润进入股东分配;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欺诈行为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
在本诉被告利园酒店提起反诉的同时,本诉原告爱涛精品亦向南京中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对本诉请求的第三项:
“两被告给付拖欠租金(使用费)735万元(即2008年度三、四季度的租金300万元,2009年度一、二、三季度租金525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和已付的20万元租金);”
申请变更为:
“两被告给付拖欠租金1710万元(即2008年度三、四季度的租金300万元,2009年度租金700万元,2010年度800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和已付的20万元租金),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并交还承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之日止按《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
日前,爱涛精品接南京中院通知,上述反诉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已获受理。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