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1-00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根据配股发行方案和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用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大连曙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曙光”)增资,募集资金已划至大连曙光在中国银行大连保税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大连曙光及本次发行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近期与中国银行大连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大连曙光在中国银行大连保税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子公司大连曙光建设曙光汽车零部制造基地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大连曙光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江保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江保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大连曙光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半年度对大连曙光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大连曙光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荣峰、王茜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大连曙光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大连曙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大连曙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大连曙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江保荐。
六、大连曙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大连曙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大连曙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大连曙光可以主动或在长江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长江保荐发现大连曙光、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大连曙光、开户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