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
一般来说,现代金融的实质就是给信用的风险定价。不同的金融市场、不同金融组织、不同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就是给不同的融资方式及不同的融资主体作风险定价。可是,国内商业银行现在却不愿意承担风险定价的责任,这到底是什么原因?
在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商业银行能对其贷款客户的信用、资产、经营状况等相关情况有清楚的了解,以此来评估借款给该客户的风险,然后据此确定价格或贷款利率水平;另一方面,存款人根据对商业银行信用、资产、经营状况、利率水平、服务等相关情况的了解,选择将存款存入哪家银行。而要做到这一点,有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每一个当事人都是理性的独立的行为主体(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企业及居民都是如此);二是当事人的信用是由市场逐渐演进而来,而非由政府或其他方式担保;三是当事人有一定金融知识,面临金融行为时能作出合适的判断。如果这些条件不成立,那么要求商业银行要承担信用风险定价责任,是不现实的。
近日,在国十条及275号文件之中,不仅要求停止第三套以上住房贷款及个人异地住房贷款,而且也要求各商银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采取差别化政策。比如第一套住房首付比例提高30%,贷款要求银行对其作风险定价,而不是给出最低优惠条件;第二套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贷款利率上升到基准利率的1.1倍以上。按照这些政策,年初是商业银行对存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重新定价的时机。
按理,根据合同约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率应该全面调整,尤其对第二套以上的住房贷款重新定价是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这不仅是商业银行的重大利好,也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截至2010年9月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达6万亿。假定其中有50%为第二套以上的住房贷款,那么按照275号文件,其利率就得由4.48%上升到7.04%。仅仅这一部分,整个商业银行全年就能获净利700亿元以上。这不仅减少住房投机炒作者的暴利,也将改变整个房地产市场的预期。
但是,商业银行不仅不领情,反之还希望突破275号文件的规定。比如,有报道,为了抢占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市场,北京一些商业银行明确表示,优质客户首套购房可给予七折优惠。
从国十条及275号文件来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是有弹性的,不少商业银行希望以此为突破口再无限扩张信贷。实际上,无论是从经济的逻辑来看,还是从现实的经验来说,住房按揭贷款的7折优惠利率应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政策。现在所谓的非常时期早就过去,这种非常时期的非常的优惠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还想延续,显然,这些优惠的信贷政策放松只是让少数投机炒作者来分享了,尤其是让与银行信贷人员关系人来分享了。
从成本收益来计算,商业银行应没有动机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降低到7折优惠水平。因为,在2010年底不对称加息之后,5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如果为7折优惠其利率4.48%,而现在银行5年期存款为4.55%,即便不考虑未来利率仍会进一步上升的因素,现在商业银行经营每一笔这种贷款就得亏损。如果个人按揭贷款的利率为85折优惠,其利率为5.44%,其利差也只有0.89%,无法弥补商业银行管理运作的成本。也就是说,无论是7折还是85折利率优惠,对商业银行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业务。
商银为何热衷直接面对亏损的业务呢?笔者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由于1998年以来住房价格只涨不跌,所以任何住房按揭贷款都被银行视为优质资产。哪家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越多,市场竞争力就越大。所以,国内商业银行千方百计扩张住房按揭贷款之业务。
其二,不少商业银行看到,尽管住房按揭贷款已是存贷款利率倒挂,但这仅是表面现象。因为,国内上市银行的活期、3个月以内、3个月、一年、一年以上到期存款比例分别为54.2%、17.2%、22.2%、6.1%。因此,商银长期贷款实际成本很低,优惠利率贷款的收益仍然很高。而这是因为政府对金融价格管制的结果。
其三,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及银行信用完全由政府担保,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国内商业银行作为准公共品,任何对商业银行的过度使用都可能让其运作收益归己而其运作成本让整个社会来承担。可以说,这是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过度使用现有的银行体系最大动力,也是国内商业银行不愿意承担风险定价责任的根源所在。
因此,要使国内商业银行敢于承担风险定价的责任,就得进一步加大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就得重新确立金融市场的信用制度、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干预、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改变当前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