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昨日,丹化科技股权转让纠纷案终审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丹化科技、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飞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
根据丹化科技于2010年12月1日披露的信息,在该案件二审判决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作为被告的丹化科技和轻工控股集团支付原告上海飞天实际资产损失约1585.54万元。丹化科技及轻工控股集团均不服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上述纠纷涉及1998年上市公司永生投资的股份转让。1998年4月22日,上海飞天与轻工控股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海轻工持有的永生投资(当时名为永生股份)26.34%股权。同日,上海飞天与当时名为英雄股份的丹化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丹化科技所持28%股权。两协议转让价格均为每股3.0682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34%,由此上海飞天成为永生投资第一大股东。而且,当时三方对永生投资持股75%的子公司上海永生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如出现相关资产损失的现金补偿存在约定。2003年,上海飞天依据与神奇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将其合法持有的永生投资50.02%股权转让给神奇投资,转让对价为现金3300万元加神奇投资持有的金桥药业92.58%股权。同年3月28日,上海飞天将受让的金桥药业48.3%权益与永生投资部分资产负债进行置换,永生办公自动化75%股权也被作为置出资产,该公司截至2002年10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账面值为908.8万元。
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上海飞天由此向轻工控股集团和丹化科技主张权利,称因永生办公自动化存在资产损失。而在昨日的庭审中,轻工控股集团及丹化科技对上海飞天的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和原审法院确定资产损失的依据提出异议,上海飞天对此均当庭予以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