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1-003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7号文)核准,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9家特定投资者发行297,954,70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71,752,983.50 元,扣除发行费用92,331,854.44元,募集资金净额5,479,421,129.06 元。
经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于2009年5月21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工程起重机专用车桥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到位后,该项目将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桥公司”)负责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1年1月12日,本公司及车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车桥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8077629100003521,截止2010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1亿元。该专户仅用于车桥公司工程起重机专用车桥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期限为自开立之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二、车桥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车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车桥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季度对车桥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车桥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科、黄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车桥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车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车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车桥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车桥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车桥公司或者中金公司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车桥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金公司发现车桥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