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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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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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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热电 公告编号:2011-01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4号文核准,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661,29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92元,募集资金总额819,999,996.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795,999,996.80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8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0)京会兴验字第3-1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安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1年1月12日,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用于公司酸刺沟2×300MW矸石电厂项目、石景山热电厂南线供热系统改造工程、石景山热电厂除灰除尘系统环保节能改造工程、补充流动资金、右玉2×300MW煤矸石电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伟、崔德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