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价值
  • 11:理财一周
  • 12:车产业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导读
  • 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九期)国债
    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 今日停牌公告
  • 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等
    国债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 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
    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1年1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B1版:披 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版:披 露
    信息披露导读
    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九期)国债
    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今日停牌公告
    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等
    国债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
    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等
    国债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等

    国债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0号),2011年1月份我公司将代理以下7只国债的兑付兑息资金发放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交易代码挂牌名称兑付/

    兑息代码

    年利率(%)付息方式(月)业务类别兑付/兑息资金(元)债权登记日资金清算日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01991609国债160199163.486兑息1.7401月21日1月21日1月23日
    202003510贴债09020035//兑付100.0001月19日1月21日1月24日
    302004010贴债14020040//兑付100.0001月19日1月21日1月24日
    401900110国债010190012.0112兑息2.0101月27日2月27日1月28日
    501902310国债230190233.966兑息1.9801月28日1月28日1月29日
    601010721国债(7)0101074.266兑息2.1301月28日1月28日1月31日
    702004110贴债15020041//兑付100.0001月26日1月28日1月31日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兑付/兑息资金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本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本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