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11-001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通知以当面送达、电话、传真、邮件的方式于2010年12月25日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1年1月12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当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赵笃学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立了1607009129020214613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立了218209990002账户,以上两个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专户,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与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将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及时进行公告。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11-002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0号文件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951.5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048.4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永验字(2010)第2101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418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2010年1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立了1607009129020214613账户,截止2011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5345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薄煤层采煤工作面综采成套设备项目及细粒煤分选及脱水成套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开立了218209990002账户,截止2011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71594.4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该部分超募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育文、孔玉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