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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1—00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8日发出通知,于2011年1月13日上午九点半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66,047,6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94%。

      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叶有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经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转让南徐路五里村的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地上建筑物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000股,同意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0股弃权;0股反对。(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持有公司66,042,630股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6,047,630股,同意66,047,63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0股弃权;0股反对。

      三、律师见证意见

      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张红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