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1-05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案,针对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本公司于近日向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14日本公司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立确仲字第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1993年7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公司(现已并入申请人)与香港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约定,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相体谅的原则,如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下,由国家对外贸易促进会或其指定的机构仲裁。
在《合作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对第三阶段是否合作双方产生了分歧,为此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9日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10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2010)中国贸仲京字第022406号《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国家对外贸易促进会”,该机构名称与涉外法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一致,且国家也没有该机构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条规定,《合作合同》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
3、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1993年7月17日签订的《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二、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申请书》;
2、(2011)成立确仲字第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