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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0年11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1年1月13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95元。

    6、基金份额简称: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LOF)

    7、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国投消费

    8、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1年1月13日,基金份额总额为1,247,019,303.98份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7,400,074.00份

    10、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213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月20日

    1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2010年9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79号文批准募集

    2、本基金发售日期: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0日

    3、份额发售方式: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4、发售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5、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6、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总净缴存金额(不含手续费)人民币1,246,852,046.96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1,246,852,046.96份,利息结转份额167,257.02份,总确认份额为1,247,019,303.98份。

    7、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0年12月16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16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8、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月16日

    9、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247,019,303.98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2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月2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LOF)

    5、场内简称:国投消费

    6、交易代码:161213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7400074亿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1年1月13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09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44,424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225,809,327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84.4462%;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41,590,747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15.5538%。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001,35016.83
    2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0,002,10011.22
    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30,000,90011.22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87911.22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6007.48
    6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10,000,7003.74
    7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6003.74
    8民生证券有限公司10,000,3003.74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3003.74
    10东海证券-兴业-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3003.7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3、法定代表人:钱蒙

    4、总经理:尚健

    5、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粤深总字第111037号

    9、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国投信托有限公司(51%)、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渠道服务部、机构服务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国际业务部、监察稽核部、企业年金业务组、人力资源室、综合服务中信、财务室、总经理办公室共十七个职能部门,并在北京、上海设立有分公司。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渠道服务部负责基金及其他产品的发行渠道开发和服务;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产品及国际业务;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和客户服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企业年金业务组负责筹备企业年金业务;

    人力资源室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财务室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56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包爱丽,(0755)8357598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2只创新型基金和12只开放式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资产388.98亿元。旗下管理的创新型基金为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分别为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优化强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亮先生,中国籍,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5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任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研究员。2010年4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3、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4、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5、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6、托管部门负责人:周月秋

    7、信息披露负责人:蒋松云

    8、咨询联系电话:(010)66106912

    9、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2010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7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69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4、法人代表:杨绍信

    5、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6、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⑥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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