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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百纳”之争和解 中粮等六企仅有商标使用权
    2011-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郭成林 ○编辑 邱江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邱江

      

      持续9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终于在2011年年初的寒风中温和落幕。张裕集团最终获得商标所有权;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商标,其余企业均不得再行使用。这样的结果可谓意料之内、情理之中。

      张裕A今日公告,接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张裕集团仍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

      同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此外,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股份公司和上述6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张裕、中粮对于解百纳商标的争夺可追溯至2002年。资料显示,当年中粮公司等分别对张裕集团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该申请,经审理后,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裁定书,维持张裕集团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

      此后,中粮公司等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张裕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中粮公司等和张裕集团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如果不予考虑,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第5115号裁定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此后,在本案重新评审过程中,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今日公告中的和解协议。

      对于此次评审结果的影响,张裕A表示,自1997年上市以来公司一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2009年度销售收入约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三分之一。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公司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