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2011年付息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1-003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1年付息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1年付息公告》。“10连云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1月24日,兑息日为2011年1月25日。现对持有“10连云债”的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0连云债”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2010年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连云债”的QFII债权持有人,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0连云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立即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连云支行
账户号码:327006021010010006660
账户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好的附件表格《“10连云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分别加盖公章后一并交付本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5、联系方式
联系人:沙晓春 王静
咨询电话:0518-82389269 82389262
传真:0518-82389262
邮寄地址:连云区中华路18号鑫港大厦2313室
邮编:222042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19日
附件:
“10连云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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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