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1-002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09年3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本公司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原定于湖南湘晖代本公司在2009年11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偿还和解对价(该事项于2009年4月9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009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出的《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函》。同意湖南湘晖、本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依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该事项于2010年1月20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再次发出《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函》。同意原《还款协议书》继续有效,同意继续延期还款。
二、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相关债务及利息,由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传媒”)提供担保。2009年11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长中民执字第0395-13号《执行裁定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长城”)。
就上述债务我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与广州长城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上述事项公告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5月7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长城致电广传媒、本公司、湖南湘晖的《函》,经广州长城确认:本公司、电广传媒、湖南湘晖与广州长城约定的债务和解内容已履行完毕,本公司、电广传媒对广州长城根据(2005)穗中法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债务,广州长城不再追索。
三、2008年12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原定于本公司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归还完毕逾期贷款本金(该事项于2008年12月25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009年12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下发《关于同意嘉瑞新材延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函》,同意本公司最迟不超过2010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该事项于2009年12月31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关于同意延期还款的函》,同意本公司原《债务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再次延期还款。还款完毕后,减免以往积欠利息以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出《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函》。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发出《关于同意延期还款的函》。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发出的《函》。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1-003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月19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万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9,847,26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8,935,730股的25.10%;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8,935,730股的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公司经研究决定,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中介机构。
(1)表决情况:
同意票29,847,26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票0股。
(2)表决结果: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中介机构。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中明律师、廖青云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决议。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