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0年10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上的《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商品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7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商品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171。
5、2011年1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292,228,711份。
6、2011年1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2.93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2,228,711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月25日。
10、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94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0 年11 月1 日至2010 年11 月19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0 年11 月17日至2010 年11 月19 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0 年11 月1 日至2010 年11 月19 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15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下列证券公司进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原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至2010年11月19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942,088,819.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942,088,819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20,6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0,600份。该资金已于2010年11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0年11月24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56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合计942,109,419.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1月2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1年1月7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11年1月7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盘值为3181.89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929,854,781.87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942,109,419.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87元。
根据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31019059(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292,228,711.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3.182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11年1月11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1]1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商品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7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商品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17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2,228,711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56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4,12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9,262,387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7.6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2,966,324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2.3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1年1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份) | 占总份额比例(%) |
1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509,529 | 5.31% |
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509,529 | 5.31% |
3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 9,307,020 | 3.18% |
4 | 中航证券-兴业-金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306,524 | 3.18%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305,717 | 3.18% |
6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9,305,717 | 3.18% |
7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305,717 | 3.18% |
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755,695 | 2.65% |
9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 7,445,157 | 2.55% |
1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203,811 6,203,811 | 2.12% 2.12%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3、总经理:许小松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7467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国泰君安持有公司51%、安联集团49%。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投资组合管理部、数量策略部、基金交易部、基金事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财务计划部、综合管理部、产品开发部、市场发展部、代销部、直销部、养老金与机构理财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电子商务部、债券组合管理部、专户理财部、国际业务部共二十个职能部门,并在北京设有办事处。
研究部: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组合管理部:基金的投资决策部门;
数量策略部:负责量化投资的研究、基金的风险与绩效分析、提供数量化技术支持等工作;
基金交易部:公司投资交易的执行部门;
基金事务部:是基金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的职能部门;
信息技术部: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及信息安全保障的职能部门;
财务计划部: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及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产品开发部:负责产品开发和新业务拓展的职能部门;
市场发展部:负责市场策划、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及管理的职能部门;
代销部:负责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协调、基金产品的代销业务等工作;
直销部:负责公司机构直销业务及客户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
养老金与机构理财部:筹备养老金与机构理财业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投资、交易环节风险提示及控制的职能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
北京办事处:与监管部门协调沟通的部门;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网上电子平台的搭建,对高端个人客户直销业务、第三方机构合作销售业务的开展;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QDII业务的展开;
债券组合管理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
专户理财部:负责专户业务的实施。
11、人员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97人,全体人员中95%以上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54%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绝大多数的员工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陆康芸
电话:021-38992806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2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于2003年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4、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5、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6、法定代表人:肖钢
7、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9、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联系人:唐州徽
12、联系电话:(010)66594855
13、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末,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多人。
1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等95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上市推荐人
1、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3、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4、联系人:万鸣
5、电话:025-83290979
6、客户服务电话:95597
7、网址:www.htsc.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 | 公司网址 | 联系电话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uosen.com.cn | 9553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tja.com | 95521,4008-888-66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gf.com.cn | 020-96113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www.qlzq.com.cn | 9553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chinastock.com.cn | 4008-888-88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htsec.com | 95553,4008-888-00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htsc.com.cn | 9559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newone.com.cn | 95565,4008-888-111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dfzq.com.cn | 95503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swsc.com.cn | 4008096096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hongtastock.com | 0871-357793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hysec.com | 010-8808526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www.scstock.com | 400-8866-567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i618.com.cn | 400-666-161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www.95579.com | 95579或4008-888-999 |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黎俊文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1年1月18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 本报告期末 |
资 产 : | |
银行存款 | 4,224,324.45 |
结算备付金 | 7,376,481.43 |
存出保证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845,211,457.96 |
其中:股票投资 | 845,211,457.96 |
债券投资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基金投资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应收利息 | 113,288.98 |
应收股利 | - |
应收申购款 | - |
其他资产 | - |
资产合计 | 856,925,552.8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应付赎回款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272,735.68 |
应付托管费 | 45,455.95 |
应付指数使用费 | 13,636.79 |
应付交易费用 | 254,103.63 |
应付税费 |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利润 | - |
其他负债 | 32,652 |
负债合计 | 618,584.05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942,109,419 |
未分配利润 | -85,802,450.2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56,306,968.77 |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856,925,552.82 |
注:1、截至2011 年1 月 18 日,基金份额净值2.930元,基金份额总额292,228,711份。
2、本报告期自2010 年11 月26 日起至2011 年1月18 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0 年11 月26 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权益投资 | 845,211,457.96 | 98.63 |
其中:股票 | 845,211,457.96 | 98.6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1,600,805.88 | 1.35 |
其他各项资产 | 113,288.98 | 0.01 |
合计 | 856,925,552.82 | 100.00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21,483,376.83 | 2.51 |
B | 采掘业 | 514,450,110.02 | 60.08 |
C | 制造业 | 294,771,890.06 | 34.42 |
C0 | 食品、饮料 | 56,979,352.89 | 6.65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8,020,733.05 | 0.94 |
C2 | 木材、家具 | - | |
C3 | 造纸、印刷 | 11,800,957.64 | 1.38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53,823,988.72 | 6.29 |
C5 | 电子 | - | |
C6 | 金属、非金属 | 153,159,216.97 | 17.89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10,987,640.79 | 1.28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 |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8,112,142.59 | 0.95 |
E | 建筑业 | - |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G | 信息技术业 | - |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 |
I | 金融、保险业 | - | |
J | 房地产业 | - | |
K | 社会服务业 | - |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M | 综合类 | 6,393,938.46 | 0.75 |
合计 | 845,211,457.96 | 98.71 |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1857 | 中国石油 | 4,027,391 | 45,267,874.84 | 5.29 |
2 | 601088 | 中国神华 | 1,794,154 | 42,575,274.42 | 4.97 |
3 | 601899 | 紫金矿业 | 5,754,853 | 41,492,490.13 | 4.85 |
4 | 600028 | 中国石化 | 4,871,924 | 41,216,477.04 | 4.81 |
5 | 600547 | 山东黄金 | 832,461 | 37,718,807.91 | 4.40 |
6 | 600111 | 包钢稀土 | 566,715 | 36,944,150.85 | 4.31 |
7 | 600362 | 江西铜业 | 971,200 | 36,565,680 | 4.27 |
8 | 600348 | 国阳新能 | 1,406,900 | 36,424,641 | 4.25 |
9 | 601168 | 西部矿业 | 1,951,692 | 33,237,314.76 | 3.88 |
10 | 600887 | 伊利股份 | 926,919 | 32,692,433.13 | 3.82 |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止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止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紫金矿业外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紫金矿业(601899)于2010年3月30日发布临时公告称,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被立案调查;于2010年10月8日发布临时公告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9 月30 日收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司所属的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即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事宜),经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对紫金山金铜矿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由于紫金矿业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被动投资,整个过程中严格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应收利息 | 113,288.98 |
2 | 合计 | 113,288.98 |
4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止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全部权证投资明细
截止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6 本报告期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止2011年1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以2011年1月7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5、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3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i)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ii)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下转B29版)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