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1-00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73号文核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6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6,152,018股,发行价格为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6,104,486.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581,351.42元。2010年12月23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浩华验字[2010]第12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经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泉市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五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0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公司在中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78,091,400.00元,账号为107615723365,该专户资金仅用于伊犁国统管道工程有限公司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在中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66,281,200.00元,账号为108215723281,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高州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3、公司在交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45,167,000.00元,账号为651100861018010045689,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新疆天河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PCCP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4、公司在交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89,473,200.00元,账号为651100861018010045516,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PCCP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5、公司在交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2,346,851.42元,账号为651100861018010045765,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6、公司在招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48,700,500.00元,账号为991902306510503,该专户资金仅用于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PCCP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7、公司在华厦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48,147,300.00元,账号为5731200001839300000539,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盾构环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8、公司在东亚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44,813,900.00元,账号为147000062986400,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成都盾构环片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锐、王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时,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