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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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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五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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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五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1-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11-002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五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 年1 月13 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1 年1 月19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全文于2011 年1 月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刊登在2011 年1 月21 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董事徐红女士、燕飞先生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上述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3名董事均参与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董事徐红女士、燕飞先生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上述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3名董事均参与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办理以下相关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及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撤销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董事徐红女士、燕飞先生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上述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3名董事均参与表决。

      上述三项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高盛华公司)拟与北京坤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坤鼎投资)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北京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鼎业公司)。鼎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高盛华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为公司自筹资金),占注册资本的60%,坤鼎投资拟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鼎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拟定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投资期限以其营业执照为准。

      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将有利于公司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投入力度,增加土地储备,为未来几年公司的经营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公司两名独立董事刘秀焰女士、李力先生同意上述议案。并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坤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北京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的整体业务布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共同投资组建此控股子公司。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11-003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一次监事会于2011年1 月13 日以电话及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1年1 月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张焰先生主持了会议,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讨论及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全文于2011 年1 月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刊登在2011 年1 月21 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以上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通过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列入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11-004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对外投资内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高盛华公司)拟与北京坤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坤鼎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宜为非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将有利于公司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投入力度,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高盛华公司)拟与北京坤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坤鼎投资公司)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北京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鼎业公司)。鼎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高盛华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为公司自筹资金),占注册资本的60%,坤鼎投资拟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鼎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拟定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投资期限以其营业执照为准。

      2、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宜为非关联交易;

      3、本事项已经公司2011 年1月19 日召开的四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主体介绍

      1、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6月09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红,注册资本:人民币33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

      2、北京坤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日,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1号楼408室,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邱永利,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销售钢材、化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双方拟合资组建的北京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高盛华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为公司自筹资金),占注册资本的60%,坤鼎投资公司拟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鼎业公司拟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四、进行对外投资的目的以及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北京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有利于公司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投入力度,增加土地储备,为未来几年公司的经营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刘秀焰女士、李力先生认为:本次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坤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北京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的整体业务布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共同投资组建此控股子公司。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地产 编号:临2011-005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 年 1 月20 日(星期四 )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燕飞先生

      6.公司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出席会议,代表公司股份 249,569,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9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49,569,42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11年度经营性借款计划的议案》;

      同意249,569,42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 0 股,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连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3亿元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49,569,42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 0 股,获得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彭山涛、颜克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