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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8 证券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1-14

      证券代码:110012 证券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7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704.80万元,本次实际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654.80万元(2010年5月公司已支付保荐费人民币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0,345.20万元,已于2011年1月13日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汇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另扣除其他募集资金发行费用人民币200.7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094.5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01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11年1月2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四、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