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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FII仅限套保 机构参与期指指引将出齐
    2011-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翀 叶苗

      ⊙记者 周翀 叶苗

      

      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将被严格“限行”。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强调,QFII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随着《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目前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机构参与期指交易业务指引即将出齐。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在“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下,QFII参与期指交易应当以满足其资产风险管理需求为目的,不鼓励进行套利和投机交易。

      《指引》明确,中金所在批准QFII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时,将要求其提交套期保值方案等相关材料,并且对QFII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等进行检查和监控。

      另外,《指引》还对QFII可投资股指期货的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和日终,QFII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其中,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指多头合约与空头合约的价值之和,多头合约与空头合约不进行轧差;股指期货成交金额指买入合约和卖出合约的成交金额之和,不包括平仓交易。

      针对QFII反映较多的可选择几家期货经纪公司的问题,《指引》参照QFII投资股票现货的规定,明确每个QFII可分别委托不超过三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为简化管理,QFII的投资额度应当按照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当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并在中金所批准QFII套期保值额度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在《指引》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还将与央行、外管局等就QFII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沟通。”上述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工作将于2月12日结束。

      从目前的机构参与情况看,基金专户理财、券商集合理财和自营均已“染指”期指交易;而公募基金方面,虽然规则已备,但因开户和数据查询等问题尚未与有关方面达成一致,所以目前还未参与。(《指引》全文见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