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贤佳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细则正式明确。按规定,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该细则同时要求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公司须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中国证券业协会26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下称《业务细则》),自发布起实施。
按照《业务细则》,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须按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业务细则》办理。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业务细则》明确,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须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业务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为保证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信息的透明、公开,《业务细则》还明确要求,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须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