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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0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9号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1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11.4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988.5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100001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年产3.6万吨特重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年产5万吨管形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万吨H型钢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50万m2聚氨酯复合板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州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开设超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4001463808059888999,截止201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51,72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开设超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0000004917810300000788,截止201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4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州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99030100100041888,截止201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7,22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万吨H型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000000010120100084479,截止2011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4,46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0万m2聚氨酯复合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41325000018010071626,截止201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9,18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万吨管形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6、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6690188000244678,截止201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18,93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3.6万吨特重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先惠、张鹏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其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每月10日之前)分别向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上述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并将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广发证券。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