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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川细说稳健货币政策内涵 对冲流动性还会依赖存款准备金率及央票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保险业加强中介业务整改 百余相关人员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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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2011-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李丹丹 ○编辑 朱贤佳

    今年将建立监管统计信息发布日期提前公示制度

      ⊙记者 苗燕 李丹丹 ○编辑 朱贤佳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且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据统计,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为此,《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要求,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办法》还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但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

      《办法》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为了保障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办法》也对商业银行“跑马圈地发卡”的行为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安排。

      《办法》还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应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办法》做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此外,银监会日前宣布,2011年将建立监管统计信息发布日期提前公示制度,将按月度、季度、年度的频率分别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监管指标。

      据介绍,月度指标将在月后25日左右发布,内容为五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的总资产和总负债情况。季度指标将在季后40日左右发布。

      年度数据将在年后5个月左右发布,在公布的季度指标基础上,将再增加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查处违规金额、处罚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个数、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人数、现场检查平均机构覆盖率;引进境外投资的银行个数、引进投资金额、境外上市筹资金额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