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唐证券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1-04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汉唐证券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收到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汉唐证券对南纺股份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动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函》。
函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7年9月7日受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汉唐证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深圳中院于2007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汉唐证券破产清算。2009年11月11日,深圳中院又裁定宣告汉唐证券46家壳公司(下称“壳公司”)破产清算,并与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合并清算,同时指定汉唐证券管理人作为壳公司的管理人。
截至目前,汉唐证券持有贵司的股票(下称“南纺股份”)的数量为51,636,306股,占贵司总股本的19.96%。
在汉唐证券及壳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为最大限度维护汉唐证券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根据汉唐证券及壳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证券公司管理人实物分配股票的经验,经充分研究论证后,拟定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汉唐证券持有的51,636,295股南纺股份将分配给汉唐证券的债权人。
2010年12月21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分配方案》。2011年1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分配方案》。2011年1月26日,深圳中院向管理人送达了上述《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的规定,管理人将依法执行上述《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执行后,汉唐证券持有的51,636,295股南纺股份将全部分配给汉唐证券的债权人,汉唐证券持有南纺股份的数量将由原来的51,636,306股减少为11股。汉唐证券持有贵司股份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动。”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9日
备查文件:
1、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南纺股份
股票代码: 6002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楼北侧汉唐证券大厦24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7层709室
签署日期: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要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汉唐证券 指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纺股份、上市公司 指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 指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楼北侧汉唐证券大厦24层
负责人:许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10月25日经(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汉唐证券管理人,接管汉唐证券,负责汉唐证券的各项工作。12月3日经(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指定管理人负责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许灵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2007年12月26日(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正式依法宣告汉唐证券破产清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不适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汉唐证券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其中持有中国软件(股票代码: 600536) 25,097,453股,占其11.12%发行在外的股份; 持有浪潮软件(股票代码: 600756) 26,105,051股,占其14.05%发行在外的股份; 持有菲达环保(股票代码: 600526) 18,081,206股,占其12.92%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少在南纺股份拥有的权益,无意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南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依法受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管理人接管汉唐证券并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依法宣告汉唐证券破产清算。
2009年 6月4日,重庆市隆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院汉唐证券46家壳公司破产清算。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作出(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18-6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汉唐证券46家壳公司作为整体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裁定立案受理46家壳公司破产清算共46案,与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合并清算。截至2010年11月1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共计112笔,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共计101笔,涉及债权人96家,债权总额为5,658,338,469.82元。
2010年12月21日召开了汉唐证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家壳公司实物分配股票方案》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家壳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认可。汉唐证券本次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通过对其持有的南纺股份51,636,306股股份进行实物分配,占南纺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9.96%。经核算,本次实物分配股票中,普通债权每100元债权可分得南纺股份股票0.9125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汉唐证券持有南纺股份11股股份,除此以外,汉唐证券并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南纺股份的其它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提交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南纺股份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指定管理人负责人决定书》
6、《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家壳公司实物分配股票方案》
7、《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家壳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1年1月28日
附表一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 |
| 股票简称 | 南纺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25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楼北侧汉唐证券大厦24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备注: 股份实物分配给汉唐证券债权人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备注: 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备注: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比例100%)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51,636,306股 持股比例: 19.96%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51,636,295股 变动比例: 19.96%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11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备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未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无)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签章):许灵
日期:2011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