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11-001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9”号文核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0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8,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33.1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3,966.82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为64,424.25万元,超额募集资金为29,542.57万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1)00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农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6001040029999,截止201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739,668,188.41 元。该专户用于公司70万氨化造粒缓释复合肥搬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按照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月25日,期限12个月。明细如下:
存单号 | 存入日期 | 存入金额 | 存期 | 年利率% | 起息日 | 到期日 |
000040382 | 20110125 | 5000万元 | 一年 | 2.75 | 20110125 | 20120125 |
000040383 | 20110125 | 5000万元 | 一年 | 2.75 | 20110125 | 20120125 |
000040384 | 20110125 | 5000万元 | 一年 | 2.75 | 20110125 | 20120125 |
000040385 | 20110125 | 5000万元 | 一年 | 2.75 | 20110125 | 20120125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强、韩志谦可以随时到农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