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01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9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5.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921,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0,154,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851,345,4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1009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以下简称“常熟农商行尚湖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常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常熟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会同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与上述四家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公司在常熟农商行尚湖支行开设了账号为101200001000063999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84,99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8万吨钢杆管塔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公司在宁波银行苏州分行开设了账号为75010122000276939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52,22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复合材料绝缘杆塔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常熟支行开设了账号为51290232161080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25,766.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4、公司在中信银行常熟支行开设了账号为7324010182600072714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1月27日,专项余额为2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申银万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银万国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银万国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申银万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学群、王素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银万国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申银万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银万国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申银万国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申银万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