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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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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2011-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洛玻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1-00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1、按照洛阳市发展规划的要求,洛阳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洛阳土地中心)对本公司位于隋唐城遗址内剩余的264.41亩土地使用权及地面资产及设施进行收储。

    2、2011年1月31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土地收购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土地收购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2011年1月31日,本公司与洛阳土地中心签订了《洛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人民币17790万元的价格收购264.41亩土地使用权(包括地面资产及设施)。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的收购方为洛阳土地中心。洛阳土地中心为洛阳市政府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利用土地开发基金进行城市建设、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城市建设用地的前期基础开发、储备用地综合开发、补充耕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洛阳土地中心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洛阳市隋唐城遗址保护条例的要求,按照洛阳市洛政土【2008】316号文件,继2008年10月24日洛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公司本部的327.987亩土地及地面资产、附属设施进行收储后。现根据洛阳市政府的规划发展要求,洛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剩余的264.41亩土地及地面资产、附属设施进行收储。

    此次收储的土地为本公司2008年土地收储后剩余的264.41亩的土地,位于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洛阳隋唐城遗址内。该土地及建筑物、附属物近两年的财务资料为: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与附属构筑物合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经审核]的账面净值(万元)2643.299479.7112123.00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未经审核]的账面净值(万元)2566.309070.2711636.57

    经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评估机构评估,该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25日的评估值为 11193.34万元。经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价值为9439.93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协议双方名称

    甲方: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乙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物

    甲方依据本协议收购乙方位于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总面积176273.1平方米(264.41亩)。四至范围:东至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南至唐宫中路,西至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北至用地界(2008年10月洛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路以北宗地图》地界)。(土地四至范围与面积以实测坐标图为准)

    3、代价

    甲方收购乙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约264.41亩,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17790万元(包括地面资产及设施)。

    4、付款方式

    原则上分三次。第一次在 2011年3月21日前或乙方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当日(以较后者为准)支付人民币11000万元;第二次在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收购款项人民币4790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5、交付

    甲方在支付款项第一次收购款项后,乙方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甲方。

    乙方应当在2011年3月21日前或乙方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当日(以较后者为准)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移交给甲方并双方配合办理有关权证过户或注销手续(相关所有权证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后视为移交完成),移交完成后,甲方自此享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利。

    6、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及乙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五、本次土地收储对公司的影响

    土地出售完成,对公司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1、盘活了闲置资产,增加了公司收益。出售完成后,预计实现收益6153.43万元,增加了公司盈利。

    2、增加了现金流,将用作本公司的未来发展项目需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31日

    股票简称:ST洛玻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1-005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3月21日上午9:00正

    会议召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批准及确认土地转让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情况;(详情见本公司2011年2月1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出售土地公告);

    2、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出售协议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土地出售协议任何条款或就土地出售协议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为。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1年2月18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1年2月28日上午8:0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2011年2月28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1年2月18日下午16:00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2011年2月19日至3月20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此股东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11年2月18日下午16:00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楼。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登记方法

    1、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即使用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连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副本或其它授权文件最迟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或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方为有效。

    2.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2011年2月28日或以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五、其他事项

    1.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字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2. 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3. 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 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

    传真:0379- 63251984

    5.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所提议案具体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H股股东通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31日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一一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1年2月28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持有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_____________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H股共___________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2011年3月21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签署(注五):________

    日期:二零一零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 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 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未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 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 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 本委任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 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年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 本委托书之每项更认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 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 案赞成(注四)反对(注四)
       
    一、普通决议案  
    1、批准及确认土地转让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情况  
    2、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出售协议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土地出售协议任何条款或就土地出售协议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为  
       

    日期:二零一一年 月 日

    签署(注五):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