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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谢文杰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外汇及期权交易员、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初级市场及衍生品团队负责人、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债务融资部亚洲区(除日本外)董事总经理兼结构化衍生品主任、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中国区销售及交易部门主管、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领先资产管理中国区业务部门主管。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张群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北京科技大学金属材料系讲师、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讲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

    罗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系讲师、会计系西方会计研究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会计学院院长。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与会计监管中心主任。

    江岩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深圳市轻工集团公司法律秘书、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法国兴业银行主管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固定收益、外汇交易、衍生产品及结构性融资等工作,法国兴业银行亚洲区债务融资及衍生产品业务部总管。现任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中国区总裁。

    王晓薇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裴长江先生,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小薏(HUANG Xiaoyi Helen)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加拿大明道银行证券公司金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运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 经济学博士。曾在澳大利亚 BConnect咨询公司APEX团队从事投资、金融工程研究等工作。2007年6月加入本公司任金融工程部高级数量分析师,2008年7月任海外投资部高级分析师,2009年3月至今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任高级分析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主任委员、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牟旭东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基金、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郭鹏飞先生,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基金、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基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智慧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六、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Lyxor Asset Management S.A.(领先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17 cours Valmy,Tours Societe Generale,92800 Puteaux,France

    法定代表人:Alain Dubois

    成立时间: 1998年

    资产管理规模: 862亿欧元(截至2010年8月31日)

    主要联系人:Romain Barba

    联系电话:(852)216 642 91

    传 真:(852)216 646 39

    (二)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而非境外投资顾问)以受托人的身份全权管理基金的证券投资,其中会用到境外投资顾问的研究和建议。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是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下列服务:

    1、就基金的投资管理,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投资范围的一般指导和建议,包括基金的资产结构(资产配置)和相应权重。

    2、 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一般指导和建议的绩效表现。

    3、未经基金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顾问不得将以上职能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4、所有信息、意见和建议均应及时以英文形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0]1694号

    核准日期:2010年11月24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柜台和直销e网金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和其网上交易系统)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币种

    人民币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认购费和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日间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接近或超过募集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金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金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八)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0.3%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0.6%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0.8%
    50万以下1.0%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01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19.9份基金份额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直销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其网上交易系统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香港、悉尼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公告披露的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直销e网金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90989.1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可得到90989.1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仅接受人民币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得到的也是人民币。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0.4%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0.8%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1.0%
    50万以下1.2%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两年以内(含两年)0.4%
    两年-三年(含三年)0.2%
    三年以上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相关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在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则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地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地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合格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其份额所在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为一步转托管,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证券交易和清算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 在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各项费用以人民币提取,以人民币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境外托管人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所挂牌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证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即首选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查找原因,及时对当日账务进行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机构、登记清算公司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和税收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投资人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则。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核算、估值事宜,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机构代为履行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等受托人职责。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等95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1,288亿美元,资本总额为101.8亿美元, 其中实收资本为55.2亿美元,至于资本充足比率更达16.85%。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自2007年至今没有改变):

    机构名称长期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AF1 (经惠誉于08年12月再确定)
    穆迪/Moody’sAa3P-1 (经穆迪于08年6月再确定)
    标普/Standard & Poor’sA-A-2 (经标普于08年6月再确定)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认)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熊鹏举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楼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楼7层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冯加庆、李楠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张鸿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进行必要监督;

    18)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9)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基金投资顾问;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