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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3)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8)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9)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议形式;

    (4)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权益登记日;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其聘请的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首先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人员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人员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授权代表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和税收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证券交易和清算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境外托管人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发达市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等金融工具,在国际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2、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ETF的标的市场是美洲、欧洲、及亚太地区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具体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香港特别行政区、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范围将作相应调整。如果业绩比较基准中成熟市场的覆盖发生变动,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范围亦将作相应调整。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4、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资产配置策略和单个金融产品选择策略两个部分,其中,将基金资产在全球成熟金融市场的股票类资产和债券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将是本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

    从具体运作来说,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又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环节,本基金会在留出足够现金头寸应对基金的短期申购赎回的前提下,重点将基金资产在以下八大类别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分别是:美国股票、日本股票、欧洲成熟市场股票、亚太成熟市场股票(除日本外)、美国债券、欧洲债券、美国通胀关联债券和欧洲通胀关联债券。

    本基金的初步资产配置将在运用本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共同开发的多因子趋势追踪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投研团队对相关资产类别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1)多因子趋势追踪模型介绍

    本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共同开发的多因子趋势追踪系统是本基金整体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通过对相关资产类别的动量因子,基本面因子的量化分析,来确定一定时期较为强势的资产类别,综合风险和相关性的分析,确定各个资产类别的初始配置权重,把握上涨趋势,避开下跌趋势。基金成立初期,本模型的计算主要由境外投资顾问完成。

    A、动量策略

    动量效应(momentum)是建立在行为金融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统计规律,所谓动量效应是指如果某只证券或者某个证券组合在前一段时期表现较好,那么,下一段时期该证券或者证券投资组合仍将有良好表现。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资产动量的分析主要是采用投资顾问开发的合成期权分析方法,通过对各类资产类别历史收益率、波动率等指标的系统分析,把握资产的上涨趋势,避开资产的下跌趋势,并得到该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B、组合收益/风险优化过程

    在第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基于均值/方差方法的组合优化模型确定相关资产类别的初始配置权重。

    通过前面的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形成对相关资产类别预期收益率的判断,再结合通过历史波动率及相关衍生品隐含波动率的分析形成本基金预期波动率的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相关性的判断等,在风险控制指标的约束下,运用马克维茨均值/方差的分析方法确定相关资产类别的初始配置比例。

    C、基本面因子分析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会进一步借助境外投资顾问的宏观量化分析体系,综合考虑相关市场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及经济政策等因子,根据当期特定市场环境,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采用数量化的方法,对优化过程形成的初始配置权重进行调整。

    本基金所涉及的部分基本面因子如下表所示:

    D、基金管理人的分析与判断

    在多因素趋势追踪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模型分析结果、经济基本面因素及市场突发事件等,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权重。

    在这个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以模型分析的结果为主。同时辅之以对于无法量化的基金基本面指标的分析,如部分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指标等,以及对未来趋势的判断来对模型分析结果进行调整。

    但是,在市场出现突发事件或某些特定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主要依靠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相关突发事件和市场环境的分析来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此时,资产配置的结果可能会与多因子趋势分析模型的结论有较大差异。

    (2)ETF选择策略

    本基金每个资产类别下ETF个券的选择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本基金为全球资产配置型基金,因此,在确定了资产配置的比例后,本基金将在每个资产类别下重点配置跟踪该类别市场基准指数的ETF;另外,考虑到相关市场ETF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入选资产类别为股票类资产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在控制风险的同时,积极配置该资产类别下的行业,主题和风格等子类别的ETF,以提高基金业绩,为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

    1)市场基准指数ETF的选择

    对于市场基准类指数ETF,本基金选择的标准如下:

    A、 跟踪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ETF跟踪的标的指数需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和知名度,能够反映标的市场的整体收益水平等。

    B、规模和流动性

    基金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其长期的生命力。同时,本基金主要在二级市场上买卖ETF;相关二级市场的有效性非常重要。本基金将优先选择二级市场交易量大或有强大做市商的ETF。

    C、费率和税率

    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费率和税率较低的ETF。

    D、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是衡量ETF基金的重要指标之一,跟踪误差小代表指数的拟合效果好,以及管理人较高的投资运作水平。本基金优先选择跟踪误差更小的ETF。

    E、管理人经验

    基金管理人需要具有丰富的ETF运作经验,并且,该基金的管理和研究团队应该有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人员稳定。同时,该基金管理人应该具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该类管理人管理的ETF。

    2)子类别ETF的选择

    当入选的资产类别为股票类资产时,本基金会积极配置该市场上的行业,主题,风格等子类别ETF,子类别ETF的选择在考虑以上ETF选择标准的基础上,还将另外考虑以下指标:

    A、动量指标

    本基金将采用动量方法分析相关子资产类别下的ETF,选择动量表现较好的子类别进行配置。

    B、基本面因素

    本基金在选择子类别ETF时,将会依据相关子类别的基本面因素,如估值水平,成长前景,比较优势等因素,辅助投资决策。

    (3)债券投资策略

    考虑到债券相关ETF的流动性总体来说不如股票型ETF,因此,当入选类别为债券类资产时,本基金将可能部分直接投资于债券。具体投资债券的策略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1)自上而下的配置

    对该资产类别中涉及的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进行分析,包括对通货膨胀、GDP增长、国际贸易、外汇储备、投资者信心、储蓄等数据的研究,及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来分析汇率和利率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确定对收益率曲线的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最优化的组合久期。

    2)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在公司固定收益团队研究支持下,对个券进行分析,确定具体配置的个券品种。

    5、业绩比较基准

    50%MSCI全球指数(此处指全收益指数)+50%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

    MSCI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是MSCI Barra指数公司编制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指数,主要用来衡量全球发达市场的表现。截至2010年2月,MSCI全球指数包含23个发达国家市场,分别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香港特别行政区、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共1654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共计21万亿美元。

    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是由花旗集团指数部门采用市值加权的方法编制,包括23个国家的政府债券,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类似于全球平衡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收益的证券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在部分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存在策略失效的风险,此时的预期风险水平可能会显著增加。

    有关本基金详细的风险揭示及风险管理方法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部分。

    7、投资限制

    (1)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值的60%。

    (4)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5)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超过上述第(1)项—第(6)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8、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财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10、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4、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所挂牌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证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即首选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估值日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金融终端提供的最近一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5、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查找原因,及时对当日账务进行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9、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机构、登记清算公司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和其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管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四)基金财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财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12: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传真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查找原因,及时对当日账务进行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认购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924558(未开通4007电话地区) 4007005588, 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38505888-301或302、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2月1日

    宏观经济资本市场
    生产/消费物价指数;

    市场利率;大宗商品价格等

    利润率;

    估值指标;股息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