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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第二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1-006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第二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本公司”或“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1月30日在上海市东大名路678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绍德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执行董事茅士家先生、邱国宣先生未能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朱永光先生、张军先生也未能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卢文彬先生、顾功耘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朱永光先生和张军先生事先已收到会议材料,并于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对审议的议案均投赞成票;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茅士家先生辞去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公司执行董事茅士家先生因年龄因素及工作岗位变动于2011年1月26日向董事会提出辞呈,拟辞去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茅士家先生表示他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也无任何其他需促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接受茅士家先生的辞呈,并向茅士家先生对本公司做出的宝贵贡献致以衷心感谢。

    茅士家先生辞任后,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也同时终止。

    二、关于建议聘任严志冲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之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严志冲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将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聘任严志冲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四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没有发现严志冲先生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的条件,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董事会此次聘任严志冲先生任公司执行董事,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同意上述议案,同意聘任严志冲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

    附:严志冲先生简历

    严志冲先生,1957年5月生,54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严先生曾任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油轮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运输部部长、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严先生曾于2002年5月-2003年5月任本公司董事及于2007年10月-2011年1月任本公司监事。严先生于2011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公司对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A股可转债”)的条件及实际情况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发行A股可转债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参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拟发行A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11-007”《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对第四项议案的20个子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全部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本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并须参加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以及参加类别股东会议的全体类别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A股可转债发行仍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关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以下造船项目的款项:

    项目名称总投资

    (人民币万元)

    投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投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内涵

    报酬率

    静态

    回收期(年)

    3艘11万载重吨阿芙拉型油轮106,802106,802101,39512.1%8.3
    8艘4.8万载重吨MR型油轮194,726155,78192,49515.7%7.8
    2艘30.8万载重吨VLCC型油轮180,13336,02736,02710.1%9.9
    6艘7.6万载重吨巴拿马型散货轮215,325165,083165,08310.9%8.3
    合计696,986463,693395,000 

    上述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因此,将募集资金用于上述项目是可行的。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须参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1、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50号文核准,2007年7月2日公开发行了2,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2,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共募集资金1,948,460,642.18元。

    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的募集资金19,650,000,000.00元于2007年7月6日全部解入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滩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业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审验,并于2007年7月9日出具了沪众会字(2007)24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专用账户已销户。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8年1月2日开始转股,截至2008年3月26日共有人民币1,988,173,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其余11,827,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已于2008年4月2日由公司全部赎回。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承诺用募集资金收购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42艘干散货船。公司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有资金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支付了拟收购42艘干散货船的30%收购款。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立即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支付了剩余收购款项。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194,846.06 万元,已全部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临时闲置的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的收益情况

    依照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收购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42艘干散货船2007年至2010年累计实现税前运输利润及处置损益275,831.34万元,其中营业利润261,088.66万元,处置损益14,742.68万元。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基本一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职沪QJ[2011]521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须参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

    建议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的具体相关事宜,包括: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确定发行时机;

    2、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申报文件的审核意见,或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债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合同;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国家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本可转债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7、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8、根据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债挂牌上市等事宜;

    9、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许可的条件下,办理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其他事宜。

    建议本议案下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严志冲先生和王康田先生。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须参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批准对本公司于2006年12月制定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最新规定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全文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www.cnshippingdev.com)刊登。

    上述第(二)、(五)-(七)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参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上述第(三)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参会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述第(四)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本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并须参加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以及参加类别股东会议的全体类别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时间以审议批准上述议案的相关事项。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1-007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于2011年1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公司董事对该方案的20个具体条款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全部通过;

    2、该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本公司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并须参加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以及参加类别股东会议的全体类别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3、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仍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为缓解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本公司”或“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带来的资金压力并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该发行方案的具体条款如下:

    1、发行债券种类

    本次发行的债券种类为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A股可转债”)。A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A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拟定为不超过人民币39.5亿元(含39.5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存续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A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票面利率区间为0.5%-3.0%。具体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A股可转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付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A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A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A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A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 本次A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A股可转债发行首日。A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A股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B.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A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A股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7、转股期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期自A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A股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 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 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A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转股价格修正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

    11、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A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A股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A股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不超过10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A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提前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A股可转债:

    A.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 当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A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A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A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A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A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4、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A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A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次A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A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A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A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不超过39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使用101,395万元用于支付建造3艘11万载重吨阿芙拉型油轮的相关款项,拟使用92,495万元用于支付建造8艘4.8万载重吨MR型油轮的相关款项,拟使用36,027万元用于支付建造2艘30.8万载重吨VLCC型油轮的相关款项,拟使用165,083万元用于支付建造6艘7.6万载重吨巴拿马型散货轮的相关款项。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9、担保事项

    本次A股可转债无担保。

    20、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至满十二个月当日止。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1-008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第二次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东大名路678号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五名,实到四名,监事徐辉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寇来起先生主持,委任杨元鹏先生为会议秘书,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该方案,认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缓解本公司资金压力、优化债务结构,可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