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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1-005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和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1年2月9日召开。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12100006011,截至2011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25,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磊、朱文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2月9日